二壹秒优房(上海)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严小英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10230MA1JYNQE4N | 所属地区:上海市 |
| 企业地址: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港业路216号(集中登记地)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10-09
(2026)沪0114民初24105号
中介合同纠纷
董**,龚**
二壹秒优房(上海)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2
2026-09-22
(2026)沪0107民初15572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左*
二壹秒优房(上海)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3
2026-09-17
(2026)沪0114民初21179号
中介合同纠纷
李**,蔡**
二壹秒优房(上海)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4
2026-05-28
(2026)沪0113民初13283号
服务合同纠纷
闻**
二壹秒优房(上海)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沪市监宝处﹝2026﹞132026000260号
经查明,2025年8月1日起,当事人在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2999弄11号5层501,502,503室从事二手房营销服务经营活动,至2025年10月31日,当事人与消费者签订第一版二手房营销服务合同。2025年1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当事人与消费者签订第二版二手房营销服务合同。2026年1月1日起,当事人未再与消费者签订二手房营销服务合同。上述两版合同均约定当事人为消费者的房屋提供营销事宜等服务相关事项。正文第三条类举二十余项“乙方(指二壹秒优房(上海)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为甲方(指消费者)提供以下多项服务”,包括房源市调、卖房需求梳理、美化改建咨询、制定营销方案等,条目具体且数量较多,足以使普通消费者理解为乙方将全面或系统性履行相关服务。但在合同备注第三条中非显著位置,又表述为“乙方服务内容提供多项均可(根据售房具体需要),并不影响乙方收取全部服务费用”,未承诺逐项履行,也未明确最低履行标准或具体数量。当事人在合同中大量列举服务事项,在不显著位置通过概括性条款限缩履行义务,未采取加粗、单独提示或签字确认等方式提醒消费者,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时,就上述内容对消费者予以说明,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内容产生误解。另查明,上述两版合同正文第四条“甲方保证,该期限内不再委托第三方提供类似服务”条款中,未提供相应对价保障,仅单方面限制甲方选择其他中介的权利。又查明,第二版合同正文第八条第一项“1、乙方开展服务后,概不退款。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房屋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条款中,概不退款免除或者减轻了当事人对其所提供的服务依法应当承担退还服务费用等责任。经查,当事人与消费者签订第一版合同72份,第二版合同121份,两版合同共193份。当事人实际未按上述条款排除或限制消费者退款,无违法所得。再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8月29日设立。2025年5月23日至2026年3月6日,当事人在经营的“抖音”平台“二壹秒优房(上海)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账号简介处发布有“专注房产行业30余年,打造全新卖房模式”等文字;在经营的“抖音”平台“二壹秒优房甄选好房”账号的简介处有“15年上海房产深耕者,专注为您提供贴心服务”等文字。上述宣传内容与实际不符。2026年3月6日,当事人已将上述宣传内容删除。
罚款1.0000万元,罚款,罚款1.0000万元,罚款
10000.00元
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4
2
沪市监宝处〔2026〕NULL号
经查明,2025年8月1日起,当事人在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2999弄11号5层501,502,503室从事二手房营销服务经营活动,至2025年10月31日,当事人与消费者签订第一版二手房营销服务合同。2025年1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当事人与消费者签订第二版二手房营销服务合同。2026年1月1日起,当事人未再与消费者签订二手房营销服务合同。上述两版合同均约定当事人为消费者的房屋提供营销事宜等服务相关事项。正文第三条类举二十余项“乙方(指二壹秒优房(上海)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为甲方(指消费者)提供以下多项服务”,包括房源市调、卖房需求梳理、美化改建咨询、制定营销方案等,条目具体且数量较多,足以使普通消费者理解为乙方将全面或系统性履行相关服务。但在合同备注第三条中非显著位置,又表述为“乙方服务内容提供多项均可(根据售房具体需要),并不影响乙方收取全部服务费用”,未承诺逐项履行,也未明确最低履行标准或具体数量。当事人在合同中大量列举服务事项,在不显著位置通过概括性条款限缩履行义务,未采取加粗、单独提示或签字确认等方式提醒消费者,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时,就上述内容对消费者予以说明,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内容产生误解。另查明,上述两版合同正文第四条“甲方保证,该期限内不再委托第三方提供类似服务”条款中,未提供相应对价保障,仅单方面限制甲方选择其他中介的权利。又查明,第二版合同正文第八条第一项“1、乙方开展服务后,概不退款。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房屋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条款中,概不退款免除或者减轻了当事人对其所提供的服务依法应当承担退还服务费用等责任。经查,当事人与消费者签订第一版合同72份,第二版合同121份,两版合同共193份。当事人实际未按上述条款排除或限制消费者退款,无违法所得。再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8月29日设立。2025年5月23日至2026年3月6日,当事人在经营的“抖音”平台“二壹秒优房(上海)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账号简介处发布有“专注房产行业30余年,打造全新卖房模式”等文字;在经营的“抖音”平台“二壹秒优房甄选好房”账号的简介处有“15年上海房产深耕者,专注为您提供贴心服务”等文字。上述宣传内容与实际不符。2026年3月6日,当事人已将上述宣传内容删除。
罚款1.0000万元,罚款,罚款1.0000万元,罚款
10000.00元
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