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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桂鲜冠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坤森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50623MACH01381J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漳浦县绥安镇草埔村草埔16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浦市监处罚〔2026〕79号
当事人于2025年11月21日向“泉州市馨荣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采购了6kg“诱惑红”,购进价格为210元/kg,购货金额为1260元。上述食品原料于2025年11月30日到达当事人公司并入库。当事人公司采购上述原料时查验了供货商的相关营业资质,索取了进货单及相关合格证明。上述原料入库后,当事人公司于2026年3月19日在生产亲亲肠时使用6g作为食品添加剂添加,共计生产“亲亲肠”522.2 kg;于2026年4月4日在生产热狗肠时使用8g作为食品添加剂添加,共计生产“热狗肠”562.2 kg;并于2026年4月21日将上述批次产品中52件“亲亲肠”(生产日期:2026-03-19,规格型号:2.5KG*4包,单位:件)和56件“热狗肠”(生产日期:2026-04-04,规格型号:2.5KG*4包,单位:件)发货给客户厦门市集美区好比多食品店(个体工商户)。其中“亲亲肠”单价88元/件、销售金额合计4576元;“热狗肠”单价80元/件、销售金额合计4480元。销售金额共计9056元。另外上述“热狗肠”及“亲亲肠”被抽检数量均为4袋(500克/袋),按正常单价销售,其中“热狗肠”单价为4.36元/袋,销售金额17.44元,“亲亲肠”单价为4.63元/袋,销售金额为18.52元。当事人销售上述涉案批次的受检食品的总销售金额合计9091.96元。另有留样样品“热狗肠”0.2 kg,“亲亲肠”0.2 kg,已全部自行销毁。 当事人提供了上述两批次受检食品的生产投料记录、相关原材料索证索票、成本价格表等材料。经核算,当事人生产上述两批次受检食品时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必要支出中,“热狗肠”合法生产成本为4127.2545元,“亲亲肠”合法生产成本为4139.6492元,合计8266.90元(四舍五入),违法所得约为9091.96-8266.9=825.06元。 另查明,当事人在生产经营上述受检批次食品时,未及时将相关食品信息录入食品安全“一品一码”追溯平台。 当事人发现上述受检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之后,及时联系了客户下架,并发布了召回公告,共计召回数量为0。截止案发时止,上述受检食品已全部售出,无产品召回,未收到消费者因食用上述食品后出现身体不适或者其他问题的反馈信息,截至目前未造成社会危害。
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建议:1、没收违法所得825.06元;2、罚款55000元;以上两项罚没款共计55825.06元。当事人生产经营食品时,未及时将相关食品信息录入食品安全“一品一码”追溯平台,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要求录入追溯信息、接收确认追溯信息或者录入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农村、海洋与渔业、粮食和储备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之规定,我们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警告。
55000.00元
漳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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