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爱优活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孟炳荣 | 注册资本:8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20113080290270X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淳关路49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1-17
(2024)苏0581民初1668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南京爱优活食品有限公司
兰**
常熟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4-28
2025-01-22
(2024)苏0581民初1668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南京某食品有限公司、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江市监处罚〔2026〕400号
经查,当事人取得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销售。2026年4月2日当事人从津福达(河北省)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21元/斤的价格购进雪花杏肉原料51斤,进货金额为1071元。2026年4月7日当事人分装涉案产品50斤,出厂检验用去1斤,上述产品以23.5元/斤全部销售至无锡市方隆食品有限公司,销售金额为1175元,后由无锡市方隆食品有限公司分销至张家港市杨舍乘航橙食精选便利店。2026年5月11日,受张家港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张家港市检验检测中心依法对张家港市杨舍乘航橙食精选便利店的涉案批次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数量2.30公斤,备样数量0.96公斤。2026年5月26日,张家港市检验检测中心出具检验报告№:2026JCSAW-0450,报告显示当事人2026年4月7日生产的雪花杏肉(水果制品)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5月29日,我局依法将该检验报告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并对当事人的生产车间、成品库做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批次产品库存。当事人同步开展了排查整改和召回工作,向经销商发出召回通告,无召回。
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对涉案产品被抽检为不合格产品的事实,没有异议,当事人认可涉案产品同批次所有产品均为不合格产品。经计算,本案的货值金额为1175元,违法所得为104元。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本案中,当事人构成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涉案货值金额为1175元,违法所得为104元,具有减轻处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办案人员决定对当事人决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4元;
2、罚款人民币30000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30104元。
30000.00元
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0
2
宁江市监处罚〔2025〕X00147号
经查,当事人取得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的分装与经营活动。2025年4月22日,当事人从天津市鑫兴坚果食品有限公司采购打手瓜子原料,于2025年5月8日进行分装,经出厂检验及留样后,形成成品打手瓜子10件(5斤/件,共50斤),规格为散装称重,保质期180天。上述产品全部销售至无锡市芳隆食品,销售单价为13.3元/斤,后由无锡市芳隆食品另行分销,其中一部分销售至张家港市杨舍开发区田垛里易购购物。 2025年9月8日,受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依法对张家港市杨舍开发区田垛里易购购物内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被抽样产品包括上述打手瓜子,抽样数量(含备样)为4.07公斤。2025年9月25日,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出具上述打手瓜子的检验报告No:NJ2025MC4261,检验报告结论为: 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9月30日,我局依法将上述检验报告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对抽样检验的结果认可无异议,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库存,当事人同步开展了排查整改和召回工作,经公告召回,同批次产品召回数量为0。
现查明,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打手瓜子的销售价格为13.3元/斤,经计算每公斤单价为26.6元,因该被抽样检验的数量为4.07公斤,故本案中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打手瓜子的货值金额为108.262元,违法所得为108.262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该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处罚金额为:20000元、没收金额为:108.262元
20000.00元
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