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美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叶亮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2MACCQAH66G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温馨路百步亭黑泥湖村工业园103号仓库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长市监处罚〔2026〕85号
经查,武汉市美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淘宝平台经营的店铺“美涑宠物用品旗舰店”,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温馨路百步亭黑泥湖村工业园103号仓库,2025年11月26日起,实际经营地址迁至湖北省武汉市长江新区武湖街道武湖恒心工业园三号楼一门四楼-1。
另查明,当事人通过购买灯珠、铝型材、电源适配器等原材料在厂内自行组装。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鱼缸灯(水族箱灯具)配备了可供接入220V公共电网的电源适配器,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
2024年3月12日当事人通过阿里巴巴平台联系到普宁市南径彬胜塑料制品厂购买无任何标注的电源适配器500个,单价0.6元/个,共计300元2024年11月,当事人通过闲鱼平台联系外部商家完成电源适配器激光打标工序。因当事人误以为灯具整灯销售属于3C豁免范畴,故在与外部商家沟通时,明确要求不标注3C标志。外部商家误按其他产品样板打标,先期制作带有3C认证标志的电源适配器样品18个;后续商家按当事人要求完成剩余482个产品打标,并将标注3C标志的电源适配器18个与未标注3C标志的电源适配器482个一并寄回当事人。当事人收到电源适配器后,未全面核查产品标志情况,一并投入生产组装并销售。当事人电源适配器购进费用300元,委托打标费用合计330元,相关费用均有支付凭证、聊天记录佐证。
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日起生产并对外销售鱼缸灯(水族箱灯具),截至核查终结,当事人生产并对外销售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鱼缸灯(水族箱灯具)共计416组(含伪造3C认证标志的共计1组),全部涉案灯具实际销售金额24439.05元;现场查获已组装好、尚未销售的鱼缸灯(水族箱灯具)84组(含伪造3C认证标志的鱼缸灯17组)货值金额4934.81元。综上,本案涉案货值金额合计29373.86元。
当事人举证证实生产经营中可依法扣除416组已售灯具材料成本支出22274.33元,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相关规定,本案违法所得认定为2164.72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鱼缸灯(水族箱灯具)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当事人从事生产销售鱼缸灯(水族箱灯具)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产品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当事人未取得3C认证证书,擅自生产、销售鱼缸灯(水族箱灯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整改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164.72元,罚款5000元。
当事人未经过认证,伪造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鉴于本案违法所得已在当事人其他违法行为中予以没收,基于一事不再罚原则,不予重复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带有3C认证标志的鱼缸灯17组。
综上,本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带有3C认证标志的鱼缸灯17组;
2.没收违法所得2164.72元;
3.罚款5000元。
5000.00元
长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8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12-1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武汉市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