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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武市长凤食杂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曾长凤注册资本:0.5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350781MA30BP916F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邵武市拿口镇南溪路口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邵市监处罚〔2026〕98号
2026年4月22日,我局收到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关于要求协助打击销售南孚、丰蓝1号电池产品的投诉报告》称拿口镇长凤食杂店非法销售南孚电池,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邵武市拿口镇南溪路口(具体位于邵武市拿口镇南溪村南堡组101号)的邵武市长凤食杂店进行检查,店面约20㎡,共有横排货架一排、竖向货架一排2列,店内未专门设置个人物品存放区与销售物品存放区标识。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竖向货架左侧第一列发现2个种类的“南孚聚能环4”电池,其中“南孚聚能环4”5号电池,数量128粒;“南孚聚能环4”7号电池,数量43粒。“南孚聚能环4”5号电池包装信息如下:南孚碱性电池5号LR6-5X1B/1.5V,5粒装 10年有效期,生产日期、有效期见电池体(电池体标注2025-04生产,有效期10年),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南孚聚能环4”7号电池包装信息如下:南孚碱性电池7号LR03-5X1B/ 1.5V,5粒装 10年有效期,生产日期、有效期见电池体(电池体标注2025-04生产,有效期10年),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初步鉴别,上述“南孚聚能环4”电池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经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对现场2个种类的“南孚聚能环4”电池(详见扣押清单〔2026〕5-15号)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于2026年4月22日予以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并制作《现场笔录》,之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三、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1.“南孚”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号为第40077373号,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9)第9类:平板电脑用套;手机壳;耳机;电测量仪器;USB线;电源适配器;电插座;电池;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无线充电器(截止);有效期至2030年07月13日。“聚能环”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号为第19482042号,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9)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电源材料(电线、电缆);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稳压电源;电池;电池充电器;电瓶;蓄电池;原电池;电池箱(截止);有效期至2027年05月13日。2026年4月22日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出具对上述电池《鉴定证明》内容为:上述南孚碱性电池经我公司(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鉴定人鉴定,不是我公司生产以及授权单位生产的产品,经确认为侵犯我公司商标“南孚”专用权的产品。与正品南孚碱性电池主要区别:1.电池体上生产日期数字与正品产品存在差异;2.电池体上的字体、清晰度与正品产品存在差异;3.电池底部聚能环红圈与正品产品存在差异。我局于2026年4月28日将《鉴定证明》编号为(2026)南孚509238号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无异议。 2.当事人销售的“南孚聚能环4”5号和7号电池是从一名上门推销的业务员购进。当事人“南孚聚能环4”5号和7号电池销售价格是2.3元/粒。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涉案电池供货者的相关联系方式及有效进货单据,未做进销货台账,无法认定销售情况,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被我局扣押171粒,货值金额39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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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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