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荔湾区爵盛办公用品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林克莲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40101L2496726X3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南西塱麦村北约街55号A区F幢11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荔市监处罚〔2025〕376号
经查,当事人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在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南西塱麦村北约街55号A区F幢113号从事办公用品和玩具销售经营活动。
当事人销售的泡大方块水宝宝(型号:9711,生产厂家:义乌市好桔乐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义乌市青口工业区),经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检验,其材料膨胀率项目不符合GB 6675.2-2014《玩具安全 第2部分:机械与物理性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涉案产品系当事人于2025年1月6日以单价1.8元/盒从广州市荔湾区雅利粤文具商行购入,共购进12盒。销售单价为3元/盒。截至案发,除3盒被依法抽检留样、4盒被依法扣押外,其余5盒均已售出。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36元,违法所得为6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泡大方块水宝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具有《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一般处罚情形,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销售不合格泡大方块水宝宝,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不合格泡大方块水宝宝4盒;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元整(6.00);
3.罚款人民币捌拾陆元整(86.00)。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玖拾贰元整(92.00)。
86.00元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