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联铭酒业商行(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冯明成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10104MAELBPCB69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百荣世贸商城D座一层D1-5-12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管市监处罚〔2026〕269号
2025年10月20日,我局接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联铭酒业商行主动报案称:其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财富酒业商行(以下简称“财富酒业”,我局已另案处理)购进的10箱“君品习酒”发现是假冒伪劣产品。
2026年6月18日,再次接到联铭酒业举报称:其2025年8月7日、8月10日、8月14日向财富酒业商行负责人胡继飞通过微信沟通,购入“君品习酒”和光瓶“习酒1988”三批,共付款67500元。举报人销售后被消费者投诉销售假酒。
经查:当事人称其通过微信从财富酒业处购进“君品习酒”共120瓶,单瓶**元,购进“习酒1988”共192瓶,单瓶**元,共计67500元。后从财富酒业购进“君品习酒”60瓶,单瓶**元,共计24300元。“君品习酒”售价2520元/箱(每箱6瓶),“习酒1988”售价1400元/箱(每箱6瓶)。当事人售出后有客户反映有质量问题,当事人进行了召回,并自行送到第三方检验机构鉴定过,还有部分酒水自用了,剩余的“君品习酒”111瓶、“习酒1988”171瓶已全部向我局提供。违法经营额共计86520元(2520÷6×111+1400÷6×171)。
另查明:1、当事人现场不能够提供涉案产品的供货者资质、产品检验合格报告、采购凭证,我局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管)市监十责改[2025]1103号,同时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管)市监十当罚[2025]1103号,给予警告。
2、2025年10月20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从财富酒业处购买的“君品习酒”55瓶,后我局委托贵州习酒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55瓶“君品习酒”进行鉴定。2025年11月19日,贵州习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结论显示:该送鉴样酒包装完好,封口标签、防伪标识外观完整,经鉴定:送鉴样品与我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非我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3、2026年6月20日,当事人又向我局提供了从财富酒业处购买的“习酒1988”171瓶、“君品习酒”56瓶。经我局委托贵州习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2026年7月13日,贵州习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结论显示:该送鉴样酒包装完好,封口标签、防伪标识外观完整,经鉴定:送鉴样品与我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非我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4、因财富酒业否认涉案产品为其所售,联铭酒业就此事将财富酒业起诉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26年6月11日,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6)豫0104民初1981号显示:本案中,原、被告对于双方之间的光瓶“君品习酒”和光瓶“习酒1988”交易事实均无异议,本院对于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予以确认。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四)无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或者销售的;”。我局通过调查发现,当事人购进涉案产品价格符合市场行情,证明当事人不知道购进的涉案产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没收侵权产品:“君品习酒”111瓶、“习酒1988”171瓶。
0.00元
管城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8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