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浙众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文松 | 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6MA78NEDQ64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西三巷1151号华凌建材进出口基地北区防盗门第一单元第一层20栋-16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16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川硕龙腾商贸有限公司
新疆浙众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1-26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川硕龙腾商贸有限公司
新疆浙众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经税稽罚〔2026〕71号
经查,2023年2月至4月你单位为虚增成本、虚抵进项,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让山东盛汇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为你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金额:973,451.35元,税额:126,548.6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该行为属于虚开发票。
其他违法
10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6-08-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