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昌县胖姐卤味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林萍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50721MA33B2TQ81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双溪城中路62-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顺市监处罚〔2026〕01108052801号
2026年3月23日,顺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顺昌县胖姐卤货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现场后厨有一瓶海天老抽酱油(标示委托生产企业:海天酿造食品有限公司,标示生产日期:20220626,保质期18个月),该瓶酱油已开封使用,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现场执法人员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开具顺市监强制〔2026〕02032302号,以及场所/设施/财务清单 文书编号:02032302,执法人员全程开启执法记录仪,并现场拍照取证。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调查,当事人店铺主要以油炸、卤货的制售为主,据当事人称在店铺发现的海天老抽酱油是2022年在顺昌县大干镇余富村老家的小卖部购买家用,购进价格为20元/瓶,由于是在小卖部购买,无法提供购买凭证,2026年元宵后,当事人的母亲从家中将该瓶过期酱油带来当事人店铺,放置在店铺后厨的地上,当事人事前并不知道,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瓶酱油时,该瓶酱油处于已开封使用过半的情况,当事人无法提供未使用该瓶海天酱油的证据。因当事人销售的不固定性且未制作销售台账,导致无法计算其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顺市监强制〔2026〕02032302号1份,财务清单文书编号:02032302号1份,检查现场证据提取单5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过期酱油的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酱油的情况;
3.《营业执照》1份、当事人林萍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被询问人以及相关人员签名盖章认可。
案件性质:综上所述,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
-元
福建省顺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