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市疆源食醋加工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艾尔斯兰江·艾麦提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53101MA77D4F70L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荒地乡萨依巴格(6)村1组07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喀市市监机所处罚〔2024〕177号
2024年05月15日,喀什市疆源食醋加工厂生产了“乎喜仆热科醋”200瓶(规格型号:1L/瓶),因这批醋生产出来时有苦涩的味道,口感不好,所以当事人添加了甜蜜素增加食醋的甜味,使醋的口感更好,造成此次抽样检验检出甜蜜素(以环已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不合格。此次抽样检验不合格的“乎喜仆热科醋”一共销售了92瓶(其中:抽样检验10瓶),销售价格3元/瓶。2024年07月04日,执法人员给当事人下发了《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喀市市监机所责改【2024】90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召回已销售的不合格食品,2024年07月14日,当事人召回了此次抽样检验不合格的“乎喜仆热科醋”70瓶,并退销售款210元。还有12瓶不知道卖给谁了,无法召回了。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第(一)项“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是当事人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所涉及食品的市场价格总金额”及第(二)项“销售价格应当以销售单、合同、价签等明示的单价计算;没有标价的,依据相关证据材料进行认定或者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或者平均价格计算,也可以委托法定价格认定机构确定”,该案涉及的抽样检验不合格的“乎喜仆热科醋”货值金额为600元(货值金额=已售金额276元 + 待售金额324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乎喜仆热科醋”,获取的违法所得为66元(违法所得 = 已售数量22瓶 × 销售金额3元/瓶)。
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的“乎喜仆热科醋”178瓶(规格型号:1L/瓶);
2、没收违法所得66元(陆拾陆元整);
3、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
10000.00元
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