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美美食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红玲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722MADFPBXA25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洪水镇金地名都小区36号楼2层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民)市监罚〔2026〕38号
当事人加工制作的油炸麻花,经张掖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柠檬黄、日落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实测值分别为0.00330g/kg、0.00198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涉嫌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油炸麻花的违法事实。
对甘肃美美食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
1.罚款:金额65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金额720元;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贰项,罚没款合计65720元,大写陆万伍仟柒佰贰拾元整。
65000.00元
民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7
2
民乐县市监罚﹝2026﹞38号
2026年3月18日,在张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你点我抽他检”行动中,对当事人承包经营的民乐县第一中学西校区二楼食堂加工的油炸麻花进行了监督抽检,经张掖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柠檬黄、日落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实测值分别为0.00330G/KG、0.00198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4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油炸麻花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在现场检查过程中未发现涉案批次的油炸麻花,柠檬黄和日落黄及含相关成分物质。执法人员当场要求当事人停止供应油炸麻花、停止使用制作油炸麻花使用的原辅料。当事人在七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由于调查取证困难,2026年5月15日我局申请公安机关协助调查。经调查核实,该批次不合格油炸麻花是该公司会计苟雪娇通过甘肃海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冷链车,从供货商城关区嘉峪关东路修远水产经营部购进的,再由配送员王跟男配送到民乐一中西校区食堂二楼餐厅,核对数量后,该公司资料员杨婷婷和厨师长王建荣共同签字确认,票据显示该批次麻花共购进5件,每件100个,从3月18日到4月9日期间,5件麻花全部配送到民乐一中西校区食堂二楼餐厅,经炸制(除监督抽检的1.6KG外)全部都供学生食用。当事人购进的爆浆软麻花(酸奶风味)配料表:小麦粉,饮用水,酸奶味可丝达酱(符合调味料),白砂糖,食用油脂制品,鲜酵母,面包糠(小麦粉、水、玉米淀粉、大豆油、食用盐、酵母),鸡蛋,结晶海藻糖,果葡糖浆,食用盐,食品添加剂(甘油,复配澎松剂(碳酸氢钠、焦磷酸二氢二钠、碳酸钙、葡萄糖酸-内酯、柠檬酸、淀粉),碳酸氢钠,食用香精)。食用方法:1.解冻;2.醒发;3.油炸:温度在160℃左右,炸制金黄即可,时间大概6分钟左右;4:沥油。当事人提供的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爆浆软麻花(酸奶风味)《检测报告》,显示爆浆软麻花(酸奶风味)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嘉兴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面包糠《检验检测报告》,显示面包糠中含有柠檬黄和日落黄,检测结果分别为0.00481G/KG和0.00911G/KG,2026年3月18日监督抽检的该批次油炸麻花中检出的柠檬黄和日落黄系面包糠中带入,当事人加工过程按照爆浆软麻花(酸奶风味)食用方法进行加工操作,鉴于上述爆浆软麻花系兰州市城关区嘉峪关东路修远水产经营部购进,执法人员于2026年5月26日将该案件向兰州市城关区市场监管局进行了移送。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上述油炸麻花被抽样1.6KG,给付抽样费用30.00元,剩余都被学生食用。涉案油炸麻花半成品购进数量为5件,每件100个,每件150.00元,总金额750.00元,成品销售价格为每个3.00元,货值金额1500.00元,当事人加工涉案麻花的人员薪酬等支出与经营的其他食品支出混同难以区分,上述款项计算违法所得时不予扣除,故获取违法所得720.00元。又查明,2025年8月当事人与甘肃省民乐县第一中学通过招标签订《学校餐饮楼承包经营合同》,由当事人承包经营甘肃省民乐县第一中学西校区餐饮楼二楼餐厅。为便于管理,2024年9月当事人设立了甘肃美美食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民乐县民乐县第一中学西校区分公司,2025年10月21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承担餐厅日常经营活动。承包经营用餐经费结算通过当事人与甘肃省民乐县第一中学公对公银行转帐方式结算。分公司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相关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均由当事人正式任命。2026年6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民乐)市监罚告[2026]3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意见。综上所述,当事人加工经营的油炸麻花,经张掖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柠檬黄、日落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实测值分别为0.00330G/KG、0.00198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加工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油炸麻花的违法事实。校园食品安全涉及每个在校学生家庭,社会关注度高、容忍度低,社会影响力大。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接受询问的人员隐瞒事实,在公安机关介入后当事人提供了上述油炸麻花的购进票据、检验报告等证据资料。经进一步调查核实,抽检的油炸麻花中柠檬黄和日落黄成分系购进的爆浆软麻花外表面包糠带入,当事人在购进爆浆软麻花时,索取了供货商和生产商资质及购进票据,索取了爆浆软麻花《检验报告》及面包糠《检验报告》,已履行索证索票义务,按照爆浆软麻花标签标识标注的食用方法进行加工制作,非从业人员人为添加,根据《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裁量。但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考量案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720.00元,2.罚款65000.00元(罚没款合计65720.00元)。
65000.00元
民乐县市场监管局
2026-07-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