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江县富明大药房(个人独资)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赖炳春 | 注册资本:8.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2632MAE2F7LX9H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车民街道富民小区3-3号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榕市监处罚﹝2026﹞72号
经调查查明,榕江县富明大药房(个人独资)在榕江县车民街道富民小区3-3号门面从事药品零售经营,2026年4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榕江县富明大药房(个人独资)检查发现该店存在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审核销售处方药行为并向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整改。2026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其没有整改,仍然发现当事人未进行整改,并继续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审核销售处方药双氯芬酸钠缓释片、人工牛黄甲硝唑胶囊。 本案对照行政机关移送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条件。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其违法行为,并建议作出如下具体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2000.00元
黔东南州榕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