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化县聚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河强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50424MA8RTTJX4L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城郊镇东山社区东大路7号信洲天悦5幢10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6〕34号
经查,当事人不定期从宁化县方田乡姐弟豆腐皮专业合作社购进散装称重腐竹用于散装销售,另于2025年10月开始使用营业执照在淘宝平台经营名为“永青家土特产店”的网店,同期开始对购进的部分散装腐竹根据平台订单量进行重新定量分装,改变了腐竹的原始包装形态和销售单元,另标注净含量500g及营养成分表,同时将其分装腐竹日期作为最终销售单元的生产日期标注在产品包装上。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中预包装食品的定义“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当事人对散装腐竹的定量分装涉及改变包装形态、最小销售单元及标签标识信息,已形成独立预包装食品,属于食品生产范畴。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非发酵豆制品腐竹的生产需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当事人无食品生产许可证将外购散装腐竹进行重新定量分装、密封、粘贴预包装食品标签且进行跨区域电商销售,故认定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另查明,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交办线索后于2025年3月25日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核查,当事人当场无法提供该腐竹的蛋白质等营养成分含量的理化指标检验报告,仅提供由厦门鉴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宁化县方田乡姐弟豆腐皮专业合作社于2025年10月24日生产的腐竹的检验报告(JATF25107967),检验结论为:该送检样品经检验,所检项目(二氧化硫、铅、甲醛次硫酸氢钠)符合GB/T22106-2008《非发酵豆制品》、食品整治办〔2008〕3号的要求。该涉案腐竹食品标签中的保质期、配料、生产商等信息由当事人根据购进的散装腐竹包装袋及合格证信息打印在标签上,而涉案腐竹生产日期是当事人根据散装腐竹分装日期进行标注,产品执行标准和腐竹的营养成分指标等信息是当事人在未对腐竹的蛋白质等营养成分的理化指标进行检验检测的情况下自行参照其他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设计并打印至食品标签中,故认定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及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腐竹。
当事人向宁化县方田乡姐弟豆腐皮专业合作社购进腐竹均通过“微信”聊天交易的形式,价格为10元/斤,规格为散装称重。当事人进货虽有查验保存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相关许可信息、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以及合格证等材料,但并未索要购货凭证,也未对购进腐竹的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等具体信息进行记录,仅提供三次进货“微信”交易记录截图(2024年1月购进200斤,2025年3月购进100斤,2026年1月购进200斤),无法提供自销售涉案腐竹以来的全部进货记录。
当事人以39.8元/2包的价格线上销售该款腐竹,每包一斤,每两斤为一件。根据平台不同时期活动力度差异和消费者使用优惠券的数量和额度差异,价格会存在相应变动。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永青家土特产店”自2025年10月中旬上架销售该款腐竹以来至2026年3月下旬下架的全部销售记录显示,交易成功59单,共118斤,销售金额共计2333.38元,故本案货值金额为2333.38元, 违法所得为2333.38元。
1.没收违法所得2333.38元;2.处14000元罚款;3.警告。
14000.00元
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