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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首市海哥水产养殖中心(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邹金海注册资本:30.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1MADREWPG94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石首市高基庙镇高基庙街道7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首市监处罚〔2026〕113号
当事人于2026年3月上旬在网上购买了型号为TCS-300KG电子计价台秤一台。购入该店后于2026年4月1日正式放在其经营的小龙虾收购门市部,用于收购小龙虾过秤使用,并于当日在电子台秤设置密码改变精准度。据当事人交代从2026年4月1日开始使用该电子计价台秤到2026年5月19日止,所有小龙虾均是从髙基庙镇周边小龙虾养殖户收购的,(其中分别共计收购大青小龙虾16000斤,收购价格为6元/斤,每斤少称重0.025斤,少称400斤,少给养殖户支付收购款2400元;收购中青小龙虾18000斤,收购价格为4元/斤,每斤少称重0.025斤,少称450斤,少给养殖户支付收购款1800元;收购小青小龙虾13000斤,收购价格为2元/斤,每斤少称重0.025斤,少称325斤,少给养殖户支付收购款650元),购进的小龙虾目前已全部打包快递销往广州。总共计量作弊少称重获利4850元,违法所得4850元。2026年5月19日执法人员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提供该电子台秤的进货发票、使用记录、该店的进销货台账及收购小龙虾的付款凭证,至今未向本局提供。...[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赔偿消费者损失并处罚如下:1、没收当事人使用的永康市华鹰衡器有限公司生产的TCS-300KG电子台秤一台;2、没收违法所得4850元;3、罚款1000元。合计罚没款5850元。
100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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