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川县刘家海百货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宝连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922MA5QB37E71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陆川县米场镇新民村大王垌陂头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陆市监处罚〔2026〕226号
1.2026年5月20日,当事人从米场镇的其他烟草零售点购进的烟草制品:84mm真龙(起源)0.2条,购进价格为212元/条,零售价格为250元/条;84mm真龙(鸿韵)0.5条,购进价格为174.9元/条,零售价格为200元/条;84mm云烟(紫)0.2条,购进价格为114.5元/条,零售价格为140元/条;84mm云烟(硬云龙)1.5条,购进价格为129.3元/条,零售价格为150元/条;84mm玉溪(软)0.6条,购进价格为201.4元/条,零售价格为230元/条;共计5个品种3条卷烟,总价值541元。
2.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陆川县米场镇新民村大王垌陂头铺的陆川县刘家海百货店将上述烟草制品按品种的零售价格进行销售。据当事人供述,自2026年5月20日购进烟草制品之日起至2026年5月21日案发止,已售出了:84mm真龙(鸿韵)0.1条,销售额是20元,扣除进货成本17.49元,利润2.51元。
3.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计算违法所得时,可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所销售或者在服务中使用的商品购进价款等合法必要支出。”的规定计算,当事人共获违法所得2.51元。
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零售经营活动的违法所得2.51元。
2.处以罚款122.49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125元整。
122.49元
广西玉林市陆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9
2
陆市监处罚〔2023〕329号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陆川县米场镇新民村大王垌陂头铺处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1.没收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零售经营活动的违法所得63.49元。
2.处以罚款426.51元。
426.51元
陆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5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陆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