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市阎家河新鑫伙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新亮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81MA4CH6J48C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麻城市阎家河镇西正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15
2021-08-23
(2021)鄂1181民初3403号
产品责任纠纷
漆*、麻城市阎家河新鑫伙超市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麻城市监处罚〔2026〕12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4日从麻城市明凤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平仔”牌调味面制品40袋,进价是每袋2.70元,生产日期是2025年11月3日,保质期是150天,当事人采购上述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其他合格证明,未索证索票。当事人已销售16袋,销价是每袋2.90元,待销售24袋,截至本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6年4月10日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计69.60元,当事人销售给投诉人超过保质期的1袋食品货值金额计2.90元,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合计72.50元。
无证据证明已销售的其他15袋“平仔”牌调味面制品在销售时已超过保质期。因当事人与投诉人达成和解,已赔偿投诉人280.00元,故本案无违法所得。因当事人2026年4月10日在本局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已主动销毁了24袋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故本案无需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
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处罚信息,查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00元。
5000.00元
麻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