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市宝峰兽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何宝峰 | 注册资本:5.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84MAC27TAM1A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公主岭市河南街建设委温州商城四区西门对面老板公寓12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3〕124号
公主岭市宝峰兽药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兽药和疫苗的销售,已办理相关证照。经当事人确认,【宝峰兽药988】微信公众号为该单位所有。2023年9月1日当事人将【宝峰兽药988】微信公众号以每月200元的价格委托江永峰代为运营广告宣传业务并签订了为期12个月的广告发布委托协议,在此期间该公众号上发布的关于产品的宣传广告均由江永峰制作并经由当事人审查后发布。2023年9月8日,15:07微信平台上的《宝峰兽药988》公众号上发布了内容为:“传染性胃肠炎流行性腹泻,口蹄疫进入秋季防疫期,青岛易邦《易腹宁》活疫苗,融入最新胃腹流行毒株,效果好,可防可治,是传染性胃肠炎流行性腹泻的终结者!!中牧股份的口蹄疫双o疫苗,市场上的口蹄疫病毒全覆盖,防疫面广、效果好、无副反应,是口蹄疫疫苗的最优选择!!”的宣传广告,其内容中使用的“最优”等字样,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佐证依据,且该广告内容在发布前亦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截止案发,广告共发布1个月,广告费用总计200.00元。
1、当事人在广告中使用了“最优”用语的行为,依据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长市监〔2020〕60号)二、广告类第(九)项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发布未经审查机关审查的兽药宣传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行政处罚如下:
处广告费用1倍罚款200.00元。
200.00元
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