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铭远冷冻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学华 | 注册资本:1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110MA28RML41U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储运路3号(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冷冻食品交易市场E012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3-28
(2024)鲁0784民初153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潍坊雨旺食品有限公司
杭州铭远冷冻食品有限公司
安丘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0-11
2024-03-28
(2024)鲁0784民初153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潍坊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与杭州某某冷冻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余市监处罚﹝2025﹞252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委托生产的亲亲肠经抽检不合格,货值货值2352元,获得违法所得513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委托生产并销售诱惑红项目经检验不合格亲亲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一、警告;二、处罚款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13元,罚没款合计50513元,上缴国库;三、依法没收6袋不合格的亲亲肠。<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委托生产并销售诱惑红项目经检验不合格亲亲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一、警告;二、处罚款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13元,罚没款合计50513元,上缴国库;三、依法没收6袋不合格的亲亲肠。
50000.00元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