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库车奔成木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宋全成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2923MA78JP2R22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库车县老城G314线南侧、伊西哈拉镇阿热买里村一组236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11
(2025)新2923民初5010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库车奔成木业有限公司
新和县源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库车县人民法院
2
2024-06-13
(2024)新2925民初131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库车奔成木业有限公司
新和县源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和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9-14
2024-08-15
(2024)新2925民初131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库车某木业有限公司、新和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559944.8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阿克苏税稽罚〔2026〕25号
(一)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1.该公司利用了非自产自销农业生产者身份信息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检查发现,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该公司以阿力木·吾斯曼、尼亚孜·热合曼、塞买提·扎热、吐地·阿木提、吐地·毛拉吾根、衣司拉木·阿木提、阿不力克木·买买提等7个非自产自销农业生产者开具了农产品收购发票并抵扣进项税额。发票共计14份,货物名称为*林业产品*原木(杨木)。发票金额合计1002945.80元,税额0元,价税合计1002945.80元。 经检查,该公司为原木加工企业,原木主要来源为从农村非自产自销农业生产者处收购。通过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全成约谈询问以及7个中间商贩的约谈询问了解到,该公司确实从以上7人处收购过原木,支付方式主要是现金和微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
为他人或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扩大发票使用范围,其他逃避缴纳税款,其他违法
8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阿克苏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6-05-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