巍山县享乐购便利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罗家芬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2927MA6QFR197D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南诏镇群建街1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大巍处罚〔2026〕28号
经查明,2026年5月底,当事人跟巍山县城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户(具体店名记不清)购买了以下卷烟:以225元购买云烟(软珍品)(84mm)1条;以138元购买云烟(紫)(84mm)1条;以140元购买红河(硬88)(84mm)1条;以95元购买红河(软甲)(84mm)1条;以215元购买玉溪(软)(84mm)1条;以135元购买红河(硬99)(84mm)1条;以105元购买红塔山(硬经典)(84mm)1条。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购进卷烟摆放在店内销售;罗家芬丈夫过蒙购买了2包自抽的云烟(黑金刚印象)(88mm),其中1包摆放在搭台上被罗家芬将其与其他待售卷烟摆放在一起。2026年6月9日被巍山县烟草专卖局查获,至查获时止,当事人以23元/包销售云烟(软珍品)8包;以15元/包销售云烟(紫)3包;以15元/包销售红河(硬88)6包;以10元/包销售红河(软甲)7包;以23元/包销售玉溪(软)7包;以14元/包销售红河(硬99)6包;以11元/包销售红塔山(硬经典)4包;云烟(黑金刚印象)(88mm)为罗家芬丈夫购买用于自抽未售出,共获违法所得25.6元,卷烟违法经营额共1085.6元。
2024年5月,当事人因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卷烟被我局处罚。因当事人涉案卷烟已全部拆零,不符合检验要求,我局未作送检。2026年6月17日,我局解除了涉案卷烟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将全部卷烟归还当事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规定,属“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于2024年5月因无证销售卷烟被我局处罚,明知无证不能经营还购进销售卷烟,但当事人涉案卷烟数量不多,货值不大,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
》第207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5.6元;
2.罚款300元。
300.00元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