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华锦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深奇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30181782868997M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浏阳市荷花办事处嗣同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7-22
(2026)湘0181民初81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浏阳市华锦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李**,浏阳市军辉烟花贸易有限公司
浏阳市人民法院
2
2026-06-05
(2026)湘0181民初5813号
劳务合同纠纷
邹**
浏阳市华锦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浏阳市人民法院
3
2021-04-26
(2021)湘0181民初22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浏阳市德宝莱烟花材料经营部
长沙华瑞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浏阳市人民法院
4
2020-08-13
(2020)湘0181民初906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浏阳市嘉龙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长沙华瑞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浏阳市人民法院
5
2019-12-02
(2019)湘0181民初11233号
买卖合同纠纷
邹**
长沙华瑞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浏阳市人民法院
6
2019-12-02
(2019)湘0181民初1123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湘0181民初11233号邹世华,邹**
长沙华瑞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人民法院
7
2019-11-26
(2019)湘0181民初110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浏阳市金星彩印包装厂
长沙市华瑞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浏阳市人民法院
8
2019-07-01
(2019)湘0181民初5014号
买卖合同纠纷
马**
长沙华瑞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4-02
(2023)湘0181民初10562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无
浏阳市大瑶镇前进花炮厂
裁判文书
浏阳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14
2024-08-30
(2024)湘0181执645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某市甲公司与某市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47220.00元
执行案件
2
2022-01-22
2021-12-28
(2021)赣0322执1641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萍乡市星河烟花制造有限公司、长沙华瑞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2-01-22
2021-12-28
(2021)赣0322执1641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
萍乡市星河烟花制造有限公司、长沙华瑞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2-01-22
2021-12-28
(2021)赣0322执16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萍乡市星河烟花制造有限公司、长沙华瑞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1-07-23
2021-05-28
(2021)湘0181执2159号
买卖合同纠纷
何**诉长沙华瑞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1-06-29
2021-05-28
(2021)湘0181执6620号
买卖合同纠纷
何**诉长沙华瑞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1-05-31
2021-05-13
(2021)湘0181执异13号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浏阳市金星彩印包装厂与长沙华瑞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0-12-25
2020-08-13
(2020)湘0181民初9065号
定作合同纠纷
浏阳市嘉龙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长沙华瑞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72600.00元
民事案件
9
2020-12-18
2020-12-09
(2020)湘0181执7475号
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浏阳市嘉龙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诉长沙华瑞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湘长浏)应急罚﹝2025﹞政策法规科-10号
2025年3月24日10时40分许,浏阳市荷花街道嗣同村境内的浏阳市华锦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车辆(电瓶车)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43.1万元。 经浏阳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查明:浏阳市华锦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主要存在如下问题:1.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企业虽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但只制定了分管责任人、各部门责任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生产工人的责任清单,未制定如扯筒岗位、电瓶车驾驶岗位、装药岗位等其他岗位人员的责任清单,未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2.安全管理职责未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相关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未落实,特别是对电瓶车的安全管理不重视,事发前未健全电瓶车安全管理制度,未建立电瓶车驾驶安全操作规程,厂内电瓶车管理台账不齐全(购买时间、车辆出厂合格证明、车辆铭牌等档案资料缺失),未定期对电瓶车进行安全检查,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保养,车辆缺失关键安全装置(后视镜、反光镜、倒车提示音)的问题长期存在。3.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企业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电瓶车作业人员未接受过系统的四轮电动车安全操作及驾驶技能培训,其余员工包括其他作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入职前的72学时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学时严重不达标;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不齐全,无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的记录及考核结果。4.现场安全管理不重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落实不到位,安全风险辨识不全面、不深入,管控措施不落实,多台电瓶车同时驶入3号车间,作业区拥挤,车间内未划定专用车辆行驶及停放区域,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浏阳市华锦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主体责任。 主要证据: 1、浏阳市华锦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 份,由企业提供,证明了该企业为合法生产企业; 2、浏阳市华锦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露的身份证复印件1 份,由当事人提供,证明当事人身份; 3、《浏阳荷花华锦烟花制造有限公司“3·24”一般车辆(电瓶车)伤害事故调查报告》复印件1份,该调查报告由浏阳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经过调查取证、资料审核和综合分析等形成; 4、浏阳市华锦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露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经调查询问当事人取得,证明了对企业违法事实的确认。 以上证据均系本局依照法定程序取得且查证属实,案件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局全部采信作为定案证据。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版) 第一章第一节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人民币叁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300000.00元
浏阳市应急管理局
2025-10-09
2
(湘长浏)应急罚﹝2024﹞荷花应急办-14号
一、违法事实2024 年 11 月 13 日浏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浏阳市华锦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吉星生产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1、 超定员作业:回放视频监控,38 号药物中转(危险等级 1.1-1,定员 1人)2024 年 11 月 9 日 9:22:35 机械和药职工送药物进入中转间,9:23:33出来,9:22:48 装药职工进入该中转间领取药物,9:23:05 领药出来,此时段超员 1 人。2、超定量作业:39 号药饼中转(危险等级 1.1-2,限药量 80 公斤)实际存放药饼 52 捆 x5 饼 x0.5 公斤=130 公斤,超量 50 公斤。
综上,决定对你(单位)分别裁量,合并处人民币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0000.00元
浏阳市应急管理局
2024-12-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