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龙达城市建设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毛旭东 | 注册资本:300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2056734479660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柳树街7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17
(2025)新0205民初232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克拉玛依龙达城市建设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包**,冯**,姬**
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
2
2025-11-11
(2025)新0205民初27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梦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克拉玛依龙达城市建设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
3
2025-10-20
(2025)新0205民初232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克拉玛依龙达城市建设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姬**,包**,冯**
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
4
2025-07-28
(2025)新02民终446号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查汗·托呼塔尔,巴塔·托呼特,巴义尔·托胡特,艾利玛·托胡塔尔,女德兰·保拉,乌兰·托胡特,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乌尔禾镇哈克村村民委员会,克拉玛依龙达城市建设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5-03-27
(2025)新0205民初5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扬州三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克拉玛依龙达城市建设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
6
2025-03-18
(2025)新0205民初4号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女德兰·保拉
克拉玛依龙达城市建设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乌尔禾镇哈克村村民委员会
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
7
2025-03-03
(2025)新0205民初4号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女德兰·保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乌尔禾镇哈克村村民委员会,克拉玛依龙达城市建设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
8
2025-02-25
(2025)新0205民初21号
不当得利纠纷
克拉玛依龙达家宁配售电有限公司,克拉玛依龙达城市建设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刘*
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
9
2025-02-11
(2025)新0205民初4号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女德兰·保拉
克拉玛依龙达城市建设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乌尔禾镇哈克村村民委员会
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
10
2025-01-08
(2024)新0205民初2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深圳市启航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克拉玛依龙达城市建设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2-01
(2025)新0205民初232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克拉玛依龙达城市建设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克拉玛依普罗云科技有限公司;普罗云(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冯兰芳;姬兴旺
裁判文书
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
2
2025-09-30
(2025)新0205民初232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克拉玛依龙达城市建设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姬**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
3
2024-08-30
(2024)新0205民初166号
租赁合同纠纷
克拉玛依龙达城市建设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普罗云(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克拉玛依普罗云科技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6-03-23
2026-03-23
(2026)新02民终7号
股东出资纠纷
克拉玛依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与股东出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5-06-24
2025-06-18
(2025)新0205执14号之一
租赁合同纠纷
克拉玛依某城市建设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克拉玛依某科技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5-05-10
2025-04-14
(2024)新0205民初2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深圳市某有限公司、克拉玛依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589628.00元
民事案件
4
2025-01-02
2024-11-26
(2024)新0205民初166号
租赁合同纠纷
克拉玛依某城市建设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克拉玛依某科技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54025.20元
民事案件
5
2022-03-15
2022-03-10
(2022)新02民终7号
项目转让合同纠纷
克拉玛依市金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宏茂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等项目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5586298.16元
民事案件
6
2022-01-21
2021-12-27
(2021)新0205民初89号
项目转让合同纠纷
克拉玛依市金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宏茂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等项目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567201.60元
民事案件
7
2020-03-09
2020-01-19
(2020)新0205民初11号
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
克拉玛依龙达城市建设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红杨林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9-08-28
2019-04-18
(2019)新02民初3号
合同纠纷
克拉玛依市艾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克拉玛依龙达城市建设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克乌市监处罚〔2024〕5号
1.2024年2月21日13时00分,乌尔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克拉玛依龙达城市建设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食堂检查时发现该食堂货架上摆放有11种共19袋(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海天锦上鲜排骨酱(调味酱);2.丘比沙拉汁焙煎芝麻味(已拆封,余量三分之一);3.福寿汤圆粉(其中一袋已拆封,余量五分之一);4.日式鱼生寿司酱油(已拆封,余量三分之一);5.昌顺枸杞;6.汤太太五香米粉蒸肉;7.汤太太麻辣米粉蒸肉;8.汤太太酸萝卜老鸭汤炖料;9.雪莲辣椒丝;10.天车甜面酱;11.黄太婆泡辣椒。),上述食品在检查当日均已过期,且其中3袋(瓶)已有拆封使用痕迹。
2.克拉玛依龙达城市建设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进货价格为:(1)海天锦上鲜排骨酱(调味酱)是8.9元一瓶;(2)丘比沙拉汁焙煎芝麻味是11.9元一瓶;(3)福寿汤圆粉是5.8元一袋;(4)日式鱼生寿司酱油是12.9元一瓶;(5)昌顺枸杞是16.9元一罐;(6)五香米粉蒸肉是2.5元一袋;(7)太麻辣米粉蒸肉是2.5元一袋;(8)太酸萝卜老鸭汤炖料是7.5元一袋;(9)辣椒丝是12元一瓶;(10)面酱是11.8元一瓶;(11)泡辣椒是10.5元一袋。故货值金额为:8.9×5+11.9+5.8×2+12.9+16.9×3+2.5+2.5+7.5×2+12+11.8+10.5=185.9元。
3.克拉玛依龙达城市建设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食堂于2022年3月11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
4.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2月21日,克拉玛依龙达城市建设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在无凉菜专间和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的情况下,在食堂制作凉菜,如:2023年1月17日早餐菜品:凉拌牛肉、凉拌藕片;2023年8月14日早餐菜品:凉拌牛肉、凉拌黄瓜;2024年2月19日早餐菜品:凉拌牛肉。
5.克拉玛依龙达城市建设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食堂早餐收费8元、午餐15元、晚餐7元,属于按餐次收费,且该单位食堂刷卡机在2023年12月已更新换代,无法计算营业额,按照有利于行为人原则,推定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6.克拉玛依龙达城市建设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食堂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工作人员从事直接接触食品工作,厨师赵继成,健康证有效期至2023年5月18日,帮厨李桂凤健康证有效期至2022年6月10日,前台收银李玉红,健康证有效期至2022年8月10日,且李玉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有明显的发证日期涂改痕迹。
7.克拉玛依龙达城市建设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在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上述11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全部进货票据,仅提供了(1.天车甜面酱;2.昌顺枸杞。)的进货票据,其他的进货票据因食堂和财务交接导致遗失。
8.克拉玛依龙达城市建设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按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
1.克拉玛依龙达城市建设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克拉玛依龙达城市建设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涉及龙达公司广大员工的食品安全利益,但在我局发现后能主动终止违法行为,有效地予以改正,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予以减轻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圆整);没收扣押的涉案财物共计19袋(瓶)(详见《财物清单》文书编号4)。
2.克拉玛依龙达城市建设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许可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鉴于克拉玛依龙达城市建设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许可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的行为,虽然违法时间持续较长,但在我局发现后能主动终止违法行为,有效地予以改正,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予以减轻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
10000.00元
乌尔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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