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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冈县明珠物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维玲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1223MA1BPNKR6D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青冈县东方明珠小区K号楼警务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青市监处罚〔2026〕164号
经核查青冈县明珠物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在开发商处接管东方明珠小区,并于同年分别与地税小区和科委楼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依法取得上述小区的物业管理权。 1、调查经过: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收取物业费时,存在超出明码标价范围额外收费的行为。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青市监责改〔2026〕0612号)及《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青市监限提〔2026〕0612-1号),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向我局提供2024年至2026年期间,东方明珠小区、地税小区和科委楼居民用户缴纳物业费的明细。 2、小区基本情况:2026年07月06日对当事人询问确认,该物业公司负责青冈县东方明珠小区一期、二期、三期及地税小区和科委楼,东方明珠小区一期共4栋楼,3栋高层和1栋多层共201户;东方明珠二期4栋高层、共176户;东方明珠三期1栋共48户,但实际入住未确定,地税小区和科委楼共2栋多层共309户居民,目前管理11栋楼,服务734户。公示的收费标准为:高层住宅按0.65元/平方米/月,二次供水费按192元/户/年,电梯维护保养费按0.35元/平方米/月,电梯基础费280元/户/年,2层起步每层加24元/户/年,多层住宅按0.55元/平方米/月,二次供水费按96元/户/年; 3、违法事实及数额:根据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2024年至2026年物业收费明细数据,经核算,该物业公司在上述小区收取物业费过程中采取“四舍五入”方式收费;导致2024年至2026年间每年均涉及360户,多收取物业费共计4091.42元,三年累计涉及1080户次,合计多收取居民物业费12274.26元,当事人对上述违法行为予以承认。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2274.26元;2、并处罚款:5000元;两项合计:17274.26元。
5000.00元
青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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