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坚戈注册资本:8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00730897796R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中国鞋都产业园三期2号地块(分支机构设在中国鞋都产业园三期26号地块)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17
(2026)浙03民终249号
合同纠纷
刘*
浙江戈美其鞋业有限公司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6-04-14
(2026)浙03民终249号
合同纠纷
刘*
浙江戈美其鞋业有限公司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5-12-29
(2025)浙0302民初18672号
经济补偿金纠纷
浙江戈美其鞋业有限公司
王**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4
2025-12-11
(2025)浙0302民初18672号
经济补偿金纠纷
浙江戈美其鞋业有限公司
王**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5
2025-11-08
(2025)浙0302民初661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戈美其鞋业有限公司
刘*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6
2025-07-28
(2025)渝0105民初21445号
劳动争议
李**
浙江戈美其鞋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7
2025-04-11
(2024)渝0105民初30817号
劳动合同纠纷
刘*
浙江戈美其鞋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8
2025-03-18
(2024)浙0302民初11556号
劳动争议
纪*
广州戈美其鞋业有限公司,浙江戈美其鞋业有限公司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9
2025-01-22
(2024)浙0302民初11556号
劳动争议
纪*
广州戈美其鞋业有限公司,浙江戈美其鞋业有限公司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10
2025-01-06
(2024)粤0106民初36053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阿迪达斯有限公司
浙江戈美其鞋业有限公司,广州戈美其鞋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7-09-07
(2016)赣0112民初2187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浙江戈美其鞋业有限公司
郑**
裁判文书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2
2017-04-06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浙江戈美其鞋业有限公司
毛**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3
2017-04-06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浙江戈美其鞋业有限公司
郑**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6-02-24
2026-02-09
(2025)渝01民终12937号
劳动争议
浙江某有限公司;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5-07-29
2025-06-30
(2025)粤73民终390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阿某某、广州某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2-07-05
2021-10-11
(2021)粤0106民初23990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虞**、广州戈美其鞋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10-12
2020-09-27
(2020)浙0102民初4108号
租赁合同纠纷
浙江戈美其鞋业有限公司与杭州利星百货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9-10-18
2019-06-10
(2019)辽0881执688号
浙江戈美其鞋业有限公司、盖州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18-11-06
2018-10-15
(2018)京0105执12000号
合同纠纷
北京东星时尚百货商贸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18-06-29
2018-03-14
(2018)京0105民初12769号
民事案由
浙江戈美其鞋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79589.06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鹿市监处罚〔2025〕1590号
2025年7月16日,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对温岭某购物中心销售的皮鞋进行抽检,该皮鞋系当事人生产。经检验,该皮鞋“邻苯二甲酸脂”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QB/T 1002-2015、GB 25038-2024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9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当事人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7月委托生产涉案皮鞋5双,并标注当事人的厂名厂址对外销售,以80元/双的价格售出5双,故当事人生产的涉案皮鞋的货值金额为400元,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400元。另,当事人已停止生产上述货号的皮鞋。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的皮鞋,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皮鞋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没收违法所得400元;三、处以罚款8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200元,上缴财政。
800.00元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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