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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云龙豆制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任超注册资本:6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411055967876X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汝南办事处平顶山市瑞平煤电有限公司德平热电厂院内西南部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汝市监处罚〔2026〕102号
经查,该公司注册日期:2012年10月11日,经营场所:平顶山湛河区北渡镇沙王村,于2025年12月22日地址变更为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汝南办事处平顶山市瑞平煤电有限公司德平热电厂院内西南部1号,经营范围:生产销售:豆制品(非发酵性豆制品);批发、零售:日用品***。当事人自地址变更至案发(2026年4月28日)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相关生产资质。 经查明,2026年4月28日,我局接到汝州市环境资源和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提供线索,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位于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汝南办事处的平顶山市云龙豆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生产有成品的鑫玖峰?腐竹制品(产品名称:腐竹制品,配料:黄豆、饮用水、食用盐、食用玉米淀粉、食品添加剂,执行标准:Q/HJD0001S,生产许可证号:SC12541042110551,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6年4月15日,产地:河南省平顶山,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张八桥镇山张村8号,电话:15225011676)489袋(2斤/袋)和简装腐竹制品(当事人将成品腐竹装于使用完的黄豆编织袋内,标签显示名称:腐竹制品,配料:黄豆、饮用水、食用盐、食用玉米淀粉、食品添加剂,执行标准:Q/HJD0001S,生产许可证号:SC12541042110551,保质期:20°C以下12个月,生产日期:2026年4月19日,产地:河南省平顶山,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张八桥镇山张村8号,生产商:河南省金菽香豆制品有限公司,委托商:许昌鑫双宇贸易有限公司,电话:1555506334)23包(40斤/包),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资质。 另查明,当事人《营业执照》地址显示: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汝南办事处平顶山市瑞平煤电有限公司德平热电厂院内西南部1号,但当事人所生产的鑫玖峰?腐竹制品,外包装标注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张八桥镇山张村8号。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当事人所生产的鑫玖峰?腐竹制品和简装腐竹制品标签均显示有生产许可证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明显存在生产经营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6年4月8日接到河南金菽香豆制品有限公司的订单(名称:鑫玖峰?腐竹制品,规格:2斤/袋,数量:500,单价:5.3元/斤、名称:简装腐竹制品,规格:40斤/包,数量:30,单价:5.3元/斤),当事人明知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资质的情况下,按客户订单擅自生产腐竹制品(名称:鑫玖峰?腐竹制品,数量:489袋、名称:简装腐竹制品,数量:23包)共计1898斤,按照受委托人所述及订单价5.3元/斤。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一、计算范围: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是当事人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所涉及食品的市场价格总金额。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计算范围包括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成品检验不合格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下简称不合格)的,货值金额包括成品、不合格的半成品和原料;半成品或者原料不合格的,货值金额包括不合格的半成品或者原料,以及成品。已售出、已赠与、已抽样、已使用、已召回以及未售出、未赠出、未使用等全部成品,计入成品货值金额。未付款已到库的涉案产品应当计入货值金额。案件查处期间退货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不得扣除。二、计算方式成品按照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半成品按照原料购进价款计算货值金额;原料按照购进价款计算货值金额。销售价格应当以销售单、合同、价签等明示的单价计算;没有标价的,依据相关证据材料进行认定或者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或者平均价格计算,也可以委托法定价格认定机构确定。”计算本案货值金额共计10059.4元,因当事人未将生产的腐竹制品进行售出,故无违法所得。
针对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腐竹制品(名称:鑫玖峰?腐竹制品,数量:489袋、名称:简装腐竹制品,数量:23包),并对当事人作出货值金额10倍的处罚,罚款100594元的行政处罚。 针对当事人生产经营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建议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腐竹制品(名称:鑫玖峰?腐竹制品,数量:489袋、名称:简装腐竹制品,数量:23包),并对当事人作出货值金额6.5倍的处罚,罚款65386.1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食品生产活动和改正生产经营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综上建议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腐竹制品(名称:鑫玖峰?腐竹制品,数量:489袋、名称:简装腐竹制品,数量:23包); 2、罚款壹拾万零伍佰玖拾肆元整(100594元)。
100594.00元
汝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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