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金田九娘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建林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781MA397CPD7E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瑞金市黄柏乡胡岭村杰子脑新龙塘小组(原农校旧址)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瑞市监处罚﹝2026﹞234号
2026年5月25日市局食品监督管理股向我分局下发检验报告(A26SB00411),对当事人瑞金田九娘食品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23日进行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样品名称“酒酿(糯米酒)”,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标签明示值》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6年5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A26SB00411)。并对当事人现场进行检查,现场未见该批次经检验不合格的酒酿(糯米酒),当事人表示已全部销售,故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审批批准,当日,我局予以立案调查。 2026年6月24日9时30分至 2026年6月24日10时40分,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林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1份。至此,本案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 通过调查核实,根据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计划安排,2026年4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同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所生产的“酒酿”生产日期:2026年4月23日,规格:500ML/瓶,酒精度:≥10%vol,执行标准:GB2758-2012,生产者名称:瑞金田九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者地址:瑞金市黄柏乡新龙塘小组,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1536078110744,进行抽检,现场依据抽样要求对当事人抽取6瓶“酒酿”,其中备样数量3瓶,该批次“酒酿”经检验检测,标签明示值≥10vol,实测值为6.9vol,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标签明示值》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于2026年4月17日接到名为杨文武的客户定制订单,要求使用纯白糯米作为原料制作“酒酿”成品共计30斤,1斤/瓶,当事人接到订单后,抽取了60斤白糯米酒酿原料进行杀菌灌装,当时灌装完客户需要后,剩余30斤白糯米酒酿,当事人打算按照正常流程勾兑好后继续进行生产销售,但是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妻子杨玉娟(兼工作人员)看到这个原料就以为是正常已经勾兑好的酒酿(糯米酒),当时就把这个原料进行了成品灌装,后来抽检的时候刚好抽取的就是这批次酒酿(糯米酒)。其中当事人客户定制酒未进行标准,不存在标签不规范情况。当事人该批次“酒酿”除客户定制外,剩余原料30斤已全部灌装成成品销售,共计30瓶成品,我局于2026年4月23日抽样时共计购买6瓶,单价5元/瓶,当事人该批次“酒酿”共计生产30瓶,销售价格5元/瓶,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违法所得150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及我局有管辖权; 2.检验报告(A26SB00411)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酒酿”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事实;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4.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相片2张,当事人所销售的“酒酿”图片1张,证明现场检查当事人该批次“酒酿”已无存货的事实; 5.当事人的生产记录及销售记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该批次“酒酿”的生产、销售情况;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0元。 以上两项合计罚没金额人民币5150元整上缴国库。
5000.00元
瑞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30
2
瑞市监处罚﹝2025﹞211号
通过调查核实,根据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计划安排,2025年7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同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所生产的“酒酿”生产日期:2025年7月15日,规格:500ML/瓶,酒精度:≥10%vol,执行标准:GB2758-2012,生产者名称:瑞金市田九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者地址:瑞金市黄柏乡新龙塘小组,生产许可证号:SC11536078110744,进行抽检,现场依据抽样要求对当事人抽取6瓶“酒酿”,其中备样数量3瓶,该批次“酒酿”经检验检测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核查,当事人生产该“酒酿”时因考虑天气原因及口味因素,添加了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糖精钠”,该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糖精钠”可用于添加至配制酒,但不可用于添加至发酵酒,从当事人处所提取的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发现其仅用于2025年7月15日所生产的“酒酿”,未见用于其它批次生产,我局于2025年7月16日抽样时共计购买6瓶,单价7元/瓶,当事人该批次“酒酿”共计生产70瓶,销售价格7元/瓶,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违法所得490元人民币。
1、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90元。 以上两项合计罚没金额人民币5490元整上缴国库。
5000.00元
瑞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