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市德盛矿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辉 | 注册资本:9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3816736099292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倘塘镇新街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12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4-07-19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宣威市德盛矿业有限公司
余*
开庭传票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14-04-05
民间借贷纠纷
宣威市德盛矿业有限公司
余*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9-11
2016-01-05
(2015)昆民执字第177-2号
借款合同纠纷
宣威市德盛矿业有限公司、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9-04-23
2014-12-03
(2013)昆民四初字491号
借款合同纠纷
宣威市德盛矿业有限公司与余*、陈**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69383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矿安监云煤一罚﹝2026﹞067022号
1.煤矿在2025年未进行1次反风演习;2.煤矿在6月24日13:53分至14:14分、7月2日15:53分至16:04分,2#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后备用的1#主要通风机未能在10MIN内开动;3.煤矿在2025年未按规定开展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演练;4.抽查12207采煤工作面切眼下部15米范围内锚杆支护时,一组的巷帮中部与帮脚锚杆间距实测1200MM,一组帮脚锚杆缺失,均不符合《12207开切眼掘进作业规程》关于锚杆“间距800MM”的规定;5.12206采煤工作面运输巷内超前支柱中,外侧第一组与第二组、第二组与第三组、第六组与第七组支护间距分别实测为1150MM,1180MM,1300MM,均不符合《12206综采工作面规程》关于超前支护“柱距1000MM”的规定;6.12206采煤工作面运输巷内煤壁处的超前支柱,5M范围内仅安设一排支柱,不符合《12206综采工作面规程》关于超前支护“煤壁侧两排单体”的规定;7.煤矿制定的《水害预测预报制度》规定总工程师每月定期组织召开一次水情分析会议并形成正式文字材料,实际煤矿在2026年至今无相关正式文字材料;8.煤矿制定的《地质测量安全办公会议制度》规定每季度召开一次地质测量安全办公会议,实际煤矿在2026年至今未开展;9.煤矿制定的《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未造成人员死亡的工伤事故发生后,要开展事故调查分析后写出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和处理意见并报矿委会讨论。2026年至今,煤矿共发生2起工伤,均未按照规定写出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和处理意见;10.煤矿未按《12206综采工作面搬家倒面工作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要求在贯彻安全技术措施时组织考试、对起吊点起吊锚杆做拉拔力实验、每班开工前开展矿压观测;11.煤矿提供的井下通风系统图中12207运输巷、12207回风巷风流方向与实际不一致
合并对宣威市德盛矿业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陆仟元整(¥116,000.00)
116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
2026-07-30
2
云〔宣〕煤监管罚〔2026〕990215号
1.煤矿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标准,12207开切眼(补掘)掘进工作面的T2甲烷传感器未设置在距回风口10-15M范围,现场检查时悬挂于12207准备工作面回风巷中;2.煤矿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12206(补掘)开切眼掘进工作面迎头1.2M空顶未支护,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分别1.对煤矿企业处人民币罚款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2.对煤矿企业处人民币罚款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合并处罚煤矿企业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
80000.00元
宣威市能源局
2026-06-30
3
云﹝宣﹞煤监管罚﹝2025﹞990252号
煤矿对12206综采工作面上隅角采空区顶板垮落会造成采空区积聚的瓦斯溢出超限报警的风险,未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现场核实,12206综采工作面采空区顶板垮落造成采空区积聚的瓦斯溢出,导致12206综采工作面T0激光甲烷传感器(测点编码:018A01)于2025年11月26日12时40分36秒至12时40分50秒发生超限报警(传感器编号:19617,报警时长14秒,报警最大值1.18%)。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50000.00元
宣威市能源局
2025-12-08
4
云﹝宣﹞煤安罚﹝2025﹞990246号
1.煤矿在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未进行加强支护,现场检查时12205采煤工作面下安全出口与运输巷连接处受超前压力影响顶板破碎未进行加强支护;2.煤矿未按规定悬挂一氧化碳传感器,12206综采工作面回风巷安设的一氧化碳传感器距顶板(顶梁)大于300MM,距巷壁小于200MM,现场检查时直接贴挂于巷帮中部;3.煤矿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12206综采工作面上安全出口超前支护段距采口2M处使用压风管代替Π型梁进行支护;4.煤矿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两端未使用端头支架支护,12206综采工作面下安全出口未按作业规程规定使用端头液压支架,现场检查时使用单体液压支柱配合Π型梁进行支护。
分别1.处叁万元的罚款(¥30,000.00);2.处叁万元的罚款(¥30,000.00);3.给予警告,并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4.处叁万元的罚款(¥30,000.00)。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给予煤矿企业警告,合并处罚煤矿企业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
50000.00元
宣威市能源局
2025-10-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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