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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信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余利云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21MA2BDRTQ28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道墟街道庙桥自然村道墟工业区(绍兴市良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1号厂房一楼西边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绍虞市监处罚〔2026〕1089号
2026年5月8日,本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在其厂区内发现一台印有10000kg载重量标注的电动双梁起重机,正在吊装货物。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起重机的设备资料、定期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依法下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上述设备。办案人员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于 2026年5月12日经局领导审批后立案调查。
经查明,涉案电动双梁起重机起重量为10t,提升高度为9米,跨度为7.6米,符合《特种设备目录》代码 4000“起重机械: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之定义,故属于特种设备。当事人于2025年通过朋友介绍向海宁市海昌远东起重设备经营部购进涉案起重机,购买价格为42120元,后委托杭州萧山璟玮起重设备经营部进行安装,安装费用为19000元,安装完毕后当事人即投入使用,截至我局检查之时,未曾委托资质单位进行定期检验。另,当事人为消除安全隐患,在案发后第一时间停止使用了上述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现已拆除,并重新购买一台载重2000kg的设备投入使用。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2026年5月8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现场拍摄照片打印件1份3页,证明案件来源及现场检查情况。证据二: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余利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和余利云的自然人身份。证据三:2026年5月18日、2026年6月26日、2026年7月20日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余利云的询问笔录各1份9页,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情节及整改情况。证据四:当事人联系拆除涉案起重机微信聊天记录及拆除照片、重新购买的载重2000kg设备安装照片,购买合同、发票共11页,证明当事人已整改的事实。办案人员认为: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电动双梁起重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规定,依法应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资料,并及时整改,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建议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罚款人民币30000元,上缴国库。
30000.00元
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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