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财众工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伟杰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84590551135C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西城街道马宅村长山沿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6-08
(2021)浙0784民初2784号
离婚后财产纠纷
楼**
永康市财众工贸有限公司,王**,赵**
永康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永康应急罚决〔2026〕第000069号
2026年3月20日18时45分许,位于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马宅村长山沿8号的永康市财众工贸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38万元。事故调查组经调查确定该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报永康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认定:永康市财众工贸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相关操作规程并予以落实;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定期组织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第(二)项“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第一档“对发生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处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具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14条进行分类处罚”的规定,对该单位做出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
500000.00元
永康市应急管理局
2026-08-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