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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集士港分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振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120714738682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秋实路533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4-19
(2024)沪02民终266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集士港分公司,润家(上海)投资有限公司,宁波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
上海桃李食品有限公司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
2022-05-20
(2021)沪0106民初52943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桃李食品有限公司
特易购乐购(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宁波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集士港分公司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3
2021-12-17
(2021)沪0106民初52943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桃李食品有限公司
宁波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集士港分公司,特易购乐购(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4
2020-03-17
(2020)浙0203民初203号
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宁波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宁波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集士港分公司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5
2020-02-24
(2020)浙0203民初203号
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宁波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集士港分公司,宁波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5-27
2020-04-07
(2020)浙0203民初203号
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宁波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集士港分公司、宁波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18-12-07
2018-10-19
(2018)浙0203民初11144号
产品责任纠纷
周**、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8-05-24
2018-03-20
(2018)浙0203民初7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优恒贸易有限公司与特易购乐购商业(宁波)有限公司宁波市集士港分公司、特易购乐购商业(宁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0813.18元
民事案件
4
2016-09-20
2016-09-20
(2016)浙0105民初055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千护实业有限公司与特易购商业(浙江)有限公司、特易购乐购商业(宁波)有限公司宁波市集士港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6-01-14
2016-01-14
(2015)甬鄞望民初字第62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李**与特易购乐购商业(宁波)有限公司宁波市集士港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6-01-14
2016-01-14
(2015)甬鄞望民初字第6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李**与特易购乐购商业(宁波)有限公司宁波市集士港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6-01-14
2016-01-14
(2015)甬鄞望民初字第62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李**与特易购乐购商业(宁波)有限公司宁波市集士港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5-10-08
2015-10-08
(2015)甬鄞望民初字第47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朱**与特易购乐购商业(宁波)有限公司宁波市集士港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5-09-14
2015-09-14
(2015)甬鄞望民初字第42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李**与特易购乐购商业(宁波)有限公司宁波市集士港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5-09-01
2015-09-01
(2015)甬鄞望民初字第42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李**与特易购乐购商业(宁波)有限公司宁波市集士港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海市监处罚﹝2026﹞384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的育发类特殊用途化妆品已被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当事人该行为构成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行为。<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构成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行为。结合案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罚款50元。2、没收违法所得8.5元。以上罚没款共计58.5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构成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行为。结合案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罚款50元。2、没收违法所得8.5元。以上罚没款共计58.5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50.00元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7
2
甬海市监处罚﹝2026﹞79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为成立于2019年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主要从事食品、日用百货销售。当事人于2025年9月初以*元/个的价格从**有限公司进了**个捏捏乐玩具,以*元/个的价格在超市内销售。该玩具在2025年海曙区妇女儿童老年用品产品质监督抽查中经检验不合格。截止2026年1月8日被本局查获,当事人已销售上述玩具6个,货值258元,获违法所得24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增塑剂项目不符合要求的玩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的产品并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不合格产品14个;2、没收违法所得24元;3、罚款258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销售增塑剂项目不符合要求的玩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的产品并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不合格产品14个;2、没收违法所得24元;3、罚款258元。
258.00元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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