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仙桃市盛世锦添服装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文博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4MA49JA0Q62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仙桃市郑场服装工业园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7-21
(2026)鄂9004民初38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仙桃市盛世锦添服装厂
叶**,南京倍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仙桃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6〕761号
2026年6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厂长许林峰到场陪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仍在使用上述“生物质蒸汽发生器”。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之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2026年6月16日,本局以当事人涉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为由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自述曾在其厂内任职的朱姓员工于2024年9月以3万元的价格电话购买并于2024年10月安装投用了1台“生物质蒸汽发生器”,销售的信息、具体购买时间及购买金额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朱文博及厂长宋林峰均已不记得,当事人亦未和设备销售方签订购买及安装合同。 当事人自述企业经营面临经济压力,为了降低生产成本,故启用了上述生物质蒸汽发生器。加上前期该厂积压的订单较多,所以在我局送达报告及下达监察指令书后没有停用该设备。...[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5000元,上缴国库。
150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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