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天津中元恒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立刚注册资本:12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20224MA06RCAC42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宝坻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宝富道37号增1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28
(2025)内0105民初418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中元恒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内蒙古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宝霞市监处罚〔2026〕1号
2025年9月16日,我局委托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规格型号:S-RW-W A2-60-3700mm×1000mm×100mm)进行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数量50㎡,检验数量25㎡,备样数量25㎡),2025年12月10日我单位接到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JCBDQC2025ZD0001),报告显示当事人被检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规格型号:S-RW-W A2-60-3700mm×1000mm×100mm)耐火极限不符合GB/T 23932-2009《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中岩棉夹芯板、标称厚度100mm的指标要求,判定被抽查产品为不合格。2025年1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当场提出异议,并提出复检申请。执法人员对备样品进行检查,现场备样品封存完好。 2025年9月6日,当事人与唐山市旭腾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2025年9月16日当事人共计生产165平米(其中113平米用于销售给唐山市旭腾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剩余部分预备联系第三方专业检验公司进行检验)上述被抽检不合格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规格型号:S-RW-W A2-60-3700mm×1000mm×100mm)。因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受我局委托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规格型号:S-RW-W A2-60-3700mm×1000mm×100mm)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时,当事人主管生产业务的生产经理郝悉年不在现场,因此由该公司总监杨国平陪同抽检人员进行抽检,杨国平因业务不熟练(抽检人员询问杨国平被抽检产品的批量时,杨国平误以为是公司同规格(厚度100mm)产品的全年产量,在与公司生产经理郝悉年电话沟通后告知抽检人员是8500平米)导致抽检时产品批量登记错误,抽检人员通过杨国平口述将被抽检产品批量登记为8500平米,实际共生产上述被抽检不合格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165平米。2025年9月16日,我局委托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规格型号:S-RW-W A2-60-3700mm×1000mm×100mm)进行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数量50㎡,检验数量25㎡,备样数量25㎡),2025年12月10日我单位接到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JCBDQC2025ZD0001),报告显示当事人被检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规格型号:S-RW-W A2-60-3700mm×1000mm×100mm)耐火极限不符合GB/T 23932-2009《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中岩棉夹芯板、标称厚度100mm的指标要求,判定被抽查产品为不合格。2025年1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当场提出异议,并提出复检申请。2025年1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被检验不合格同批次的115平米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予以扣押。2025年12月29日,我局委托天津市贰拾壹站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的上述被抽检不合格产品的备样品(25㎡)的耐火极限项目进行复检(在备样品上裁剪9㎡用于检验),2026年2月11日我局收到天津市贰拾壹站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B25-12-07121),报告显示被检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规格型号:S-RW-W A2-60-3700mm×1000mm×100mm)耐火极限不符合GB/T 23932-2009《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要求,判定被抽查产品为不合格。2026年2月11日,因当事人公司过年放假,无人驻守,我局执法人员已通过电话告知当事人复检结果,当事人表示无异议。因无相关人员可到现场配合调查,故于2026年2月11日经领导审批,中止案件调查。2026年2月26日,当事人相关负责人返回经营场所恢复开工,事件重新恢复调查,我局依法将上述复检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复检剩余的16平米被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予以扣押。本案货值金额1518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生产不合格的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的行为要件。
1、没收不合格的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131平米;2、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15180元1.1倍罚款16698元。
16698.00元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