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潘永孝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12556356790X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鹿乡村五社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7-16
(2026)赣0203民初1965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照排有限公司
吉林省永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乐平市艾丽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2
2024-02-04
(2023)桂0124民初2005号
产品责任纠纷
吴**
吉林省永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马山县人民法院
3
2019-09-23
(2019)0926民初283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吴**
长春市贺州经贸有限公司,吉林省永效土特产品有限公司
柘荣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11-17
2022-09-08
(2022)吉0602民初1009号
产品责任纠纷
谢**、吉林省多多进宝商贸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04-22
2020-04-13
(2020)吉0104民初814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吴**与吉林省永效土特产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9-10-30
2019-10-15
(2019)闽0926民初283号之一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
(2019)闽0926民初283号之一原告吴**与被告长春市贺洲经贸有限公司、吉林省永效土特产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9-04-23
2019-04-08
(2019)闽0982民初805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吴**与石**、吉林省永效土特产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5-09-28
2015-09-28
(2015)吉民申字第1200号
民事案由
孙**与珲春亿客隆商贸有限公司、吉林省永效土特产品有限公司、抚松县玉兴东北土特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5-04-15
2015-04-15
(2015)延中民二终字第6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孙**与珲春亿客隆商贸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吉林省永效土特产品有限公司,抚松县玉兴东北土特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14-12-28
2014-12-28
(2014)珲民二初字第49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孙**与被告珲春亿客隆商贸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吉林省永效土特产品有限公司、抚松县玉兴东北土特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14-12-19
2014-12-19
(2014)珲民二初字第49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孙**与被告珲春亿客隆商贸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吉林省永效土特产品有限公司、抚松县玉兴东北土特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双市监处罚〔2026〕80号
经查,2026年3月8日,当事人生产30瓶鹿心粉,2026年3月11日,当事人送给吉林省君证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5瓶进行第三方检验,检验结论为合格。5瓶用于留样。2026年4月14日,当事人向吉林省鹿乡王氏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出售20瓶鹿心粉,售价为22.00元/瓶。2026年4月15日被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科学研究院抽检,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1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Q/JLYX0013S-2026《鹿心粉(固体饮料)》要求,霉菌项目不符合GB71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检验报告、产品投料及生产记录、原材料检验报告、供货商资质等材料。当事人在法定复检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未提出复检要求。当事人于2026年5月25日发布召回公告,在召回期限内当事人未收到经销商退回的鹿心粉。当事人和我局未收到消费者食用鹿心粉后的不良反应报告。为确定不合格原因,2026年7月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留样柜中5瓶同批次鹿心粉进行先行登记保存。2026年7月8日,执法人员与吉林省君证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对先行登记保存的5瓶同批次鹿心粉进行监督抽检,检验项目为霉菌和菌落总数。2026年7月16日,吉林省君证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Q/JLYX0013S-2026要求”。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涉案产品抽检不合格是因生产环节导致的。2026年7月2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出厂销售环节进行检查,在生产车间的仓库门口发现快递包装箱,已经受潮、破损,是近期下雨较多导致包装箱受潮,2026年4月14日向经销商邮寄20瓶鹿心粉时的快递包装是其包装的,由于产品贮存条件为密封、阴凉干燥处存放,产品在运输过程中的温度湿度符合产品的储存要求,当事人当场将受潮、破损的包装箱进行清理,完成改正。本案货值440.00元,违法所得440.00元。
经查,2026年3月8日,当事人生产30瓶鹿心粉,2026年3月11日,当事人送给吉林省君证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5瓶进行第三方检验,检验结论为合格。5瓶用于留样。2026年4月14日,当事人向吉林省鹿乡王氏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出售20瓶鹿心粉,售价为22.00元/瓶。2026年4月15日被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科学研究院抽检,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1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Q/JLYX0013S-2026《鹿心粉(固体饮料)》要求,霉菌项目不符合GB71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等材料。当事人在法定复检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未提出复检要求。当事人于2026年5月25日发布召回公告,在召回期限内当事人未收到经销商退回的鹿心粉。当事人和我局未收到消费者食用鹿心粉后的不良反应报告。为确定不合格原因,2026年7月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留样柜中5瓶同批次鹿心粉进行先行登记保存。2026年7月8日,执法人员与吉林省君证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对先行登记保存的5瓶同批次鹿心粉进行监督抽检,检验项目为霉菌和菌落总数。2026年7月16日,吉林省君证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Q/JLYX0013S-2026要求”。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涉案产品抽检不合格是因生产环节导致的。2026年7月2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出厂销售环节进行检查,在生产车间的仓库门口发现快递包装箱,已经受潮、破损,是近期下雨较多导致包装箱受潮,2026年4月14日向经销商邮寄20瓶鹿心粉时的快递包装是其包装的,由于产品贮存条件为密封、阴凉干燥处存放,产品在运输过程中的温度湿度符合产品的储存要求,当事人当场将受潮、破损的包装箱进行清理,完成改正。本案货值440.00元,违法所得440.00元。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办案机构认为,当事人使用受潮、破损的快递包装箱,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已构成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警告
请审批。
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
2026-08-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