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苟堂镇咱家农家饭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水超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10183MA46YNMR9B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新密市苟堂镇靳寨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密市监处罚〔2026〕102号
我局执法人员分别于 2026年7月1日、2026年8月3日对该店负责人张水超进行询问,经调查,2026年4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店检查时发现的河南省尉氏县岗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岗东牌辣鲜露”,净含量:410克/瓶,生产日期:2025/11/08,保质期:24个月,该食品原料是当事人于2026年4月25日从大隗镇副食品批发门市部购进的,共购进“辣鲜露”3瓶,购进价格11.00元/袋,当事人以进货时人多时间有点晚为由,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上述违法行为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于警告。当事人清楚改正内容。2026年6月9日我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货查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时在该店操作台上发现的林州市鑫盛食品饮料厂生产的食品原料“鑫盛杏仁”,净含量:360克/袋,生产日期:2026年1月10日,保质期:十二个月,当事人仍不能提供上述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文件。“鑫盛杏仁”是该店于2026年6月3日从新郑市食品批发市场购进,共购进该批次食品原料4袋,购进价是8.00元/袋,共计:32.00元。
该店负责人张水超分别两次购进上述两种食品原料,均以位置太偏,又不通公交,进货骑车太方便,进货量少为由,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文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4月29日《现场笔录》复印件1份,现场检查照片复印件4张,2026年4月29日对张水超的《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2026年4月29日《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个1份,《送达回证》复印件1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2. 2026年6月9日《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2026年7月1日、2026年8月3日对张水超的《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文件我局给予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后,当事人逾期不改正的违法行为成立。
3.《营业执照》复印件、《河南省小经营店登记证》复印件、负责人张水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取得有合法资质。
案件性质: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 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
罚款1500元。
1500.00元
新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