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众诚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云杰 | 注册资本:6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823MA3X809B3C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武陟县大封镇大司马村北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12-18
(2020)豫08民终3833号
租赁合同纠纷
河南提篮食品有限公司
焦作市众诚食品有限公司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0-03-02
买卖合同纠纷
焦作市众诚食品有限公司
黄*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3
2020-03-02
(2019)豫0823民初55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焦作市众诚食品有限公司
黄*
武陟县人民法院
4
2019-11-29
(2019)豫0823民初55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焦作市众诚食品有限公司
黄*
武陟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1-07
2020-12-30
(2020)豫08民终3833号
租赁合同纠纷
河南提篮食品有限公司、焦作市众诚食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0-05-11
2020-03-03
(2019)豫0823民初55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焦作市众诚食品有限公司与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73824.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市监处罚〔2026〕136号
2026年5月9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锅炉(使用证号:锅10豫H22656(19))无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武市监特【豫】第02号)要求当事人停止使用未检验的锅炉并对未检验的锅炉进行检验。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之规定,申请立案调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陈述材料一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一份,证明案件来源和当事人使用超期未检验特种设备的事实和经过;
证据四:整改报告、检验报告证明了当事人的整改情况。
证据五: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用信息报告,证明当事人今年未受到我局行政处罚。
案件性质:当事人使用超期未检验的特种设备,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之规定,当事人实属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结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确定当事人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从轻。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 版)》5.1.1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从轻。裁量基准:“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 3 万元以上 11.1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行政处罚内容如下:
1、罚款3万元。
30000.00元
武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