讷河市海强果蔬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志强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81MA19FJFQ9F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讷河市拉哈镇东北街6组(億佰顺鞋城对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讷市监处罚〔2026〕115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5月27日从达市亿发源肉制品加工厂购进的,进货票据显示商品名为火锅肉片,一共进了2箱40斤,购进的金额是600元,当事人称未对肉卷进行深加工处理,拆封后直接散装销售。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一共卖出了20斤,按照一斤19.9的价格卖出的,一共卖了398元,本案货值金额为796元,违法所得共98元。
1.没收涉案食品1箱20斤;2.没收违法所得98元;3.罚款5,000.00元。罚没款合计:5098元
5000.00元
-
2026-08-20
2
讷市监食处字〔2023〕1036号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5日从齐齐哈尔龙沙区蒋金玲生姜蔬菜批发部购进 “姜”3件,共42.6kg,共花费810元,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购进的“姜”已全部售出,售价为25.6元/kg,共收入为1090.56元,获取违法所得为280.56元。当事人提供了供货者营业执照、进货票据、供货者农产品质量保证承诺书及进货查验记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提交了整改报告,在召回公告发布期间未能召回不合格批次 “姜”。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及经营者自然人身份;
2.现场检查笔录三份,第一份笔录证明2023年10月11日对该超市经营的“ “姜”进行抽样的事实,第二份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向讷河市海强果蔬超市送达检验报告的事实,第三份笔录证明当事人积极主动张贴召回公告的事实;
3.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4.现场检查照片两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到该超市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
5.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一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
验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2023年10月11日对当事人所售 “姜”的抽样情况;
6.抽样记录一份和抽样照片一张,证明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11日在讷河市海强果蔬超市抽样的事实;
7.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已将检验结果及时告知当事人的事实;
8.齐齐哈尔市检验检测中心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一份,证明该机构具有检验检测资格的事实;
9.齐齐哈尔市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一份(№:XBJ23230281250346168),证明 当事人经营的“姜”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的事实;
10.齐齐哈尔龙沙区蒋金玲生姜蔬菜批发部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姜”时索要供货商资质的事实;
11.进货票据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从齐齐哈尔龙沙区蒋金玲生姜蔬菜批发部购进“姜”的时间、数量及价格;
12.供货者农产品质量保证承诺书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姜”时查验了供货者提供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事实;
15.进货查验记录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的事实;
16.召回公告及召回公告张贴照片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动召回已售出不合格批次 “姜”的事实;
17.召回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在召回公告发布期间未能召回不合格批次“香蕉”和“姜”的事实。
18.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排查问题产生的原因、积极整改的事实。
19、委托抽样协议照片一份,证明我局委托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的事实;
20、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具有合法的资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综合本案事实考虑,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提供了供货者营业执照、进货票据、供货者水产品质量承诺书及进货查验记录,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 “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积极整改,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80.56元。
280.56元
讷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