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福鑫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曹静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3103MA6PP1PF19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农垦建材商贸城二期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德芒处罚〔2026〕6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9月9日从昆明市官渡区肖XXX家用电器经营部(又名云南XXX生活电器)购进了抽检批次的“万利达电热水壶(HY1520A-02C)”、“幸运海豚钢格电火锅(型号:ZS-24A)”,入库日期为2025年9月24日,购进数量为“万利达电热水壶(HY1520A-02C)”20个,购进单价为每个13.5元,购进金额270元、“幸运海豚钢格电火锅(型号:ZS-24A)”2台,购进单价为每台53元,购进金额106元。2025年10月20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样工作人员到该公司开展监督抽查,该检验检测机构向芒市XXX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88元每台的价格向该公司购买2台“幸运海豚钢格电火锅(型号:ZS-24A)”、以每个23.9元的价格向该公司购买2个“万利达电热水壶(HY1520A-02C)用于送检。2026年3月19日,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DD202501577、DD202501578),检验报告内容显示:1.电热水壶(生产日期:2025-7-17,规格型号:HY1520A-02C),检验结论为:经按《2025云南省食品相关产品(烹饪食品用家用电器、商用食品加工电热设备)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4706.19-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液体加热器的特殊要求》检验,输入功率或电流、泄露电流、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接地措施、接地电阻不合格,判定该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幸运海豚钢格电火锅(生产日期:2025-5-25,型号:ZS-24A),检验结论:经按《2025云南省食品相关产品(烹饪食品用家用电器、商用食品加工电热设备)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4706.19-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液体加热器的特殊要求》检验,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接地措施、接地电阻不合格,判定该被抽查产品不合格,据周春霞的陈述及其提供的销售记录,当事人购进的2台“幸运海豚钢格电火锅(型号:ZS-24A)”已全部销售给了抽检人员,销售价格为每台88元,销售金额为176元,获得利润70元;“万利达电热水壶(HY1520A-02C)20个已全部销售完(包含销售给抽检人员的2个),销售价格为每台23.9元,销售金额478元,获得利润208元,该批已销售的不合格“幸运海豚钢格电火锅(型号:ZS-24A)”及“万利达电热水壶(HY1520A-02C)总销售金额 654元,获得利润278元,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购进单据和销售记录,认定该批不合格“幸运海豚钢格电火锅(型号:ZS-24A)”及“万利达电热水壶(HY1520A-02C)货值金额共计654元,违法所得278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的产品以及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罚款:人民币陆佰伍拾肆元(654元),上缴国库;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柒拾捌元(278元)。
654.00元
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