郸城县佳欣医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嘉欣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1625MAEKFK4Y03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创业大道668号一楼仓库3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郸市监处罚〔2026〕206号
当事人2026年3月24日在拼多多平台店铺“佳欣医药大药房旗舰店”上架销售“稀神护肝片”(普通膳食食品),链接的图片宣传内容为:“免疫调节辅助护肝 ”,产品标题为:一盒24片】稀神片辅助护肝天然硒蛋白口气大疲惫肝火旺正品。案涉物品为膳食营养食品,宣传文字刻意标注相关调理、免疫调节辅助护肝类作用,但该茶饮仅为普通膳食食品,并无文案宣称的相关作用,实物属性和宣传描述不一致。截至2026年4月28日在淘宝平台总共销售1788单,广告推广费271.93元。
1.2026年4月19日在拼多多平台店铺“佳欣医药大药房旗舰店”上架销售“双氟分酸止痛贴”。链接的图片宣传内容为:“缓解肌肉疼痛”等内容。产品标题为:旗舰店 【店铺热销】双氟分酸一盒15贴/盒。案涉产品实际属于普通外敷贴类,并非药品、保健品,不具备任何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也无任何经核准的保健调理功效,广告使用 “止痛、缓解肌肉疼痛” 医疗功效用语,违反普通商品禁止使用医疗用语的强制性规定,极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为药品、医疗器械,存在误导群众自行用药风险;累计销售 973 件,广告推广费用459.08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的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920.44元。
2920.44元
郸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