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建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肖灿文 | 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31382563507171N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涟源市红旗路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28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涟源市建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谭**,梁**,刘**,曾**
涟源市人民法院
2
2022-12-12
(2022)湘1382民初414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涟源市建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梁**,吴*
涟源市人民法院
3
2022-12-12
(2022)湘1382民初414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涟源市建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吴*
涟源市人民法院
4
2022-09-27
(2022)湘1382民初3102号
合同纠纷
梁**,吴*
涟源市建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
涟源市人民法院
5
2022-04-13
(2022)湘1382民初9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黄**,曾**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支行
涟源市人民法院
6
2021-11-30
(2021)湘1382民初432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支行
梁**,涟源市建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欧***
涟源市人民法院
7
2021-11-26
(2021)湘1382民初432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支行
梁**,涟源市建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廖**
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人民法院
8
2021-11-26
(2021)湘1382民初432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支行
欧***,涟源市建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
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人民法院
9
2019-04-10
(2019)湘1382民初39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市支行
涟源市建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人民法院
10
2019-04-10
(2019)湘1382民初38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市支行
涟源市建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8-01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涟源市建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贺**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涟源市人民法院
2
2018-04-04
(2016)粤20民初74号
借款合同纠纷
鸿帆控股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娄底市一帆投资有限公司,涟源市建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珠海鸿帆有色金属化工有限公司,鸿帆控股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地方法院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
3
2014-06-11
(2014)第14010200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
颜**,娄底市一帆投资有限公司,珠海华鑫金属能源有限公司,颜**,颜**,中昊西部铝工业控股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4
2014-06-07
(2014)第14010200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
颜**,娄底市一帆投资有限公司,珠海华鑫金属能源有限公司,颜**,颜**,中昊西部铝工业控股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5
2014-03-29
信用证纠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
娄底市一帆投资有限公司,珠海华鑫金属能源有限公司,涟源市建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昊西部铝工业控股有限公司,颜**,颜**,颜**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14-03-29
信用证纠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
娄底市一帆投资有限公司,珠海华鑫金属能源有限公司,涟源市建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昊西部铝工业控股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9-01
2023-07-20
(2023)湘1382执766号
借款合同纠纷
杨**与曾**、涟源市建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4-02-05
2023-04-05
(2023)湘13执恢6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吴**与涟源市建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4-01-19
2023-12-28
(2023)湘1382执恢452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市支行与梁**、况**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2-10-28
2022-06-13
(2022)湘1382民初9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黄**、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2-04-13
2022-02-10
(2021)湘13执异173号
借款合同纠纷
涟源市建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2-01-03
2021-11-05
(2021)湘13民再3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刘**、吴**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
661674.00元
民事案件
7
2021-11-01
2021-08-31
(2021)湘1382执1213号
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市支行、梁**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0-12-03
2020-11-13
(2019)湘13执恢17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颜**、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20-06-29
2020-06-29
(2020)湘1382执962号
保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廖**、涟源市建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20-06-29
2020-06-29
(2020)湘1382执961号
保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支行与被执行人王**、王**、涟源市建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湘娄涟)应急罚﹝2025﹞执法大队-61号
2025年3月17日8时4分左右 ,涟源市涟水明珠16#栋续建项目发生一起坠落事故,造成塔吊司机李红继1人死亡。涟源市人民政府成立了联合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形成了坠落事故调查报告,并于2025年6月23日经市人民政府审查,下发了《涟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涟水明珠“3·17”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涟政函〔2025〕61号),同意《调查报告》中关于“涟源市建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对塔吊司机李红继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现场管理不到位,塔吊作业未安排管理人员在现场进行指挥、管理;塔吊司机李红继违反塔吊安全操作规程,违规从16#栋十三楼进入塔吊去冒险作业,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涟源市建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认定。 经调查:在此事故中,你(单位)存在“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对塔吊司机李红继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现场管理不到位,塔吊作业未安排管理人员在现场进行指挥、管理;塔吊司机李红继违反塔吊安全操作规程,违规从16#栋十三楼进入塔吊去冒险作业,建乐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等问题。 证据;1、关于涟水明珠 ”3.17“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涟政函〔2025〕38号)复印件1份;2、涟源市涟水明珠16#栋“3.17”坠落事故调查报告复印件1份;3、建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4、建乐公司《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5、建乐公司与贺逢六的《合作协议书》复印件1份;6、事故调查时建乐公司总经理肖灿文的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7、肖灿文身份证复印件1份;8、事故调查时涟水明珠16#栋续建项目实际负责人贺逢六的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9、贺逢六身份证复印件1份; 10、立案调查时建乐公司总经理肖灿文的询问笔录1份;11、肖灿文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12、肖灿文的身份证明1份;13、立案调查时涟水明珠16#栋续建项目实际负责人贺逢六的询问笔录1份; 14、建乐公司关于涟水明项目16#栋“3.17”坠落事故整改落实情况的汇报及整改资料1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第一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 的赔偿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违法行为表现情形(一):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般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或者少于五人重伤,或者造成少于一百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处罚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三十万元以上少于六十五万元的罚款。“3.17”坠落事故发生后,你(单位)积极处理事故理善后事宜,平息了信访事件,维护了社会稳定,减轻了事故的危害后果,配合了涟源市人民政府事故联合调查组的调查,立案后又能提供资料配合案件调查;另你(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及时进行整改,减轻了危害后果,符合《行政处罚法》中关于从轻处罚规定的情节。决定给予你(单位)作出人民币叁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300000.00元
涟源市应急管理局
2025-12-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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