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西拓矿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小平 | 注册资本:21514.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000798182615M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哈密市南湖戈壁(黄土坡铜锌矿办公区)办公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27
(2025)新22民终206号
劳动合同纠纷
新疆西拓矿业有限公司
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3-10
(2025)新22民终163号
劳动争议
新疆西拓矿业有限公司
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4-11-26
(2024)新2201民初6511号
劳动争议
新疆西拓矿业有限公司
奎**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4
2024-11-26
(2024)新2201民初6513号
劳动争议
新疆西拓矿业有限公司
袁**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7-12-03
(2017)新2201民初2154号
劳务合同纠纷
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新疆西拓矿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5-06-17
2015-06-17
(2015)哈中民二终字第90号
合同纠纷
新疆西拓矿业有限公司与哈密地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哈密华坤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区〕应急罚〔2026〕45号
1.设计要求一步骤采场充填体粉煤灰占水泥比为2:1至0.4:1,实际粉煤灰占水泥比均大于3:1,部分占比大于5:1,充填体强度小于设计值。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情形,即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副井副提升机现场核查时拆除主PLC和副PLC之间的通讯线后,无法实现故障保护,副井主提和副提的液压站超温保护未接入电控装置;副井主提升机过卷保护设置位置与正常终端停止位置距离超过0.5m,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3.设计未说明主井罐道钢丝绳的规格、参数、张紧方式和刚性系数。
4.260m以下开采顺序与设计中段间采用自下而上开采,中段内走向方向上采用由回风方向向进风方向的后退式开采要求的顺序不符。不符合《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
5.矿山生产现场设备设施与设计不符。
6.设计明确主井承担矿石提升,查阅人员定位和视频监控显示,井下作业人员多次乘坐主井罐笼在160m中段和井口往返,与设计不符。
7.现场检查时,项目部技术人员为手动触发副井主提升机过卷保护,在未佩戴安全带且未和提升机司机沟通的情况下,在距离地面近6米的井架横梁(长5米,宽0.3米,无防护栏)上行走并跨越至副井主罐笼顶。
8.设计要求260m水平以下一步骤采场采用上向水平充填法采矿,实际采用分段空场嗣后充填法采矿,未进行设计变更。
9.L19800线至L19600线之间圈定的岩石移动范围和相邻梅岭南矿山开采岩石移动范围存在交叉重叠。
10.主井井口标高605.5m,副井井口标高605.88m,采矿证最高标高为600m,超矿权范围。
11.隐蔽治灾因素普查报告中对于采空区的调查程度不足。黄土坡矿区采空区数据引用2015年中南大学编制的《新疆西拓矿业有限公司黄土坡铜锌矿大规模采空区现场探测及安全状态分析报告》。由于采空区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报告中的数据距今时间太久,不能准确反映现在采空区的空间分布特征。
12.(1)主井提升机160m中段安全门、摇台未与提升机联锁,(2)1副盘形制动器未设置闸间隙保护;(3)液压站超温保护未接入电控装置;(4)现场核查时拆除主PLC和副PLC之间的通讯线后,无法实现故障保护。
13.主井、副井提升系统的首绳,定期检测检验未检验全绳长,检测检验机构出具所检项目合格,可以继续使用的检验结论。
14.提升系统的日检、周检和月检记录检查内容不全,钢丝绳日常检查未检查钢丝绳全绳长。
15.矿山提供的罐笼、通风机叶片、天轮轴、连接装置检测检验报告未加盖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标志印章。
16.通风系统检验检测报告(河南煤安)缺少风速合格率、有效风量率、风质合格率、作业环境空气质量合格率、风机效率、风量供需比、综合指标等参数。
17.矿山避灾线路图将260m斜坡道(260m以上中段为原崩落法产生的采空区)作为水灾、火灾避灾线路,不合理。
18.矿山监测监控系统无法查询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开停传感器异常报警记录。
19.副井260m中段马头门通往井底水窝梯子间周围未设置防护栏栅。
20.210m以上各个分段没有作业,但入风端未设置风门阻断风流,导致大量漏风。
21.各中段间南北两侧人行通风井梯子间不规范,部分未设置平台及栅栏。
22.160m中段2#、3#穿脉已至矿界,未设置标明编号、封闭时间、责任人的封闭墙。
23.《新疆西拓矿业有限公司新疆哈密市黄土坡矿区Ⅰ矿段铜锌矿尾矿库重大变更设计安全设施设计》[XKWK326]存在的问题。
24.重大变更设计中安全监测设施未按规定设置。
25.重大变更设计中存在多处技术性错误。
26.安全设施设计中安全控制指标不全面,缺少库内正常生产调洪高度、防洪高度、控制坝体浸润线埋深等参数及必要图纸。
27.未按照设计要求修建溢洪道堰体,目前滩顶标高约554m,未按照设计将堰体修筑至设计第三层堰体标高553.2m,不能保证溢洪道泄洪畅通。
28.尾矿库在线监测设施中干滩监测点及部分GNSS监测点近3天数值异常,未及时采取措施修复。
29.通往溢洪道附近的应急道路设置不规范,无防护设施,不满足应急抢险通行及运送应急物资需求。
30.未及时对溢洪道进行检查,安全检查内容没有针对性,尾矿工现场检查记录仅填写无,未列明具体检查内容。
31.尾矿库重大变更设计中仅列明应急物资种类,未明确储备数量、存放地点、日常检查维护及更新要求,不满足抢险需求定期检查之规定。
32.《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考虑因素及内容不完整,深度不足,未涵盖水位超警戒线、坝坡深层滑动、暴雨、泥石流、地震等灾害情形;应急救援预案各小组人员不明确,应急处置措施缺乏针对性
上述问题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上述问题隐患,对你(单位)处人民币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100000.00元
哈密市伊州区应急管理局
2026-06-30
2
〔伊区〕应急罚〔2026〕21号
1、抽查2025年11月25日l矿段197.5m分段12#进路切割爆破作业视频,装药作业时,爆破员、安全员等4人未随身携带自救器。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二十一条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160m中段水泵房、变配电硐室应急照明时间为90min。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7.5.2规定;
3、地面10kv变电所未设置直通矿调度室的有线调度电话。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7.7.4的规定;
4、空压机、井下主排水泵等设备未悬挂状态标识牌。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7.4.4的规定;
5、160m水平避难硐室内缺少足够的应急食品、自救器等物资。不符合《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6、矿井将井下各生产中段和分段的进出巷道及主要分叉巷道地点设置为人员定位系统的普通区域。不符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人员定位系统建设规范》(AQ2032-2011)3.8的规定;
7、井口围栏检修门未设置门锁和闭锁信号,缺少警示标志。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4.7.3的规定;
8、尾矿库浮船上的排水泵电机型号为Y-250M-2.不符合《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二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14号)
第1、2、3、4、5条问题,责令你(单位)限期消除,处叁万元整(人民币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6条问题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处壹万元整(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7条问题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处壹万元整(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8条问题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处壹万元整(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责令你(单位)期改正,处陆万元整(人民币6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00000.00元
哈密市伊州区应急管理局
2026-04-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