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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台博爱医院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3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才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81MA16X44E5G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九台区团结街(曙光大街706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9-11
(2023)吉01民终5018号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九台博爱医院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3-02-21
(2023)吉0113民初715号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九台博爱医院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3
2022-12-16
(2022)吉0113民初4697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李**
九台博爱医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4
2022-12-13
(2022)吉0113民初4697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李**
九台博爱医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5
2022-12-09
(2022)吉0113民初4697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李**
九台博爱医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6
2022-11-25
(2022)吉0113民初4697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李**
九台博爱医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7
2021-09-22
(2021)吉0113民初5412号
劳动争议
韩*
九台博爱医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8
2021-09-15
(2021)吉0113民初643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张*
九台博爱医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9
2021-08-23
(2021)吉0113民初5267号
劳动争议
韩*
九台博爱医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10
2021-08-06
(2021)吉0113民初5267号
劳动争议
韩*
九台博爱医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10-08
2022-08-12
(2021)吉01民终7115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九台博爱医院、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135805.38元
民事案件
2
2022-03-01
2021-12-13
(2021)吉0113民初890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杨**、九台博爱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97143.45元
民事案件
3
2021-12-27
2021-09-23
(2021)吉0113民初5412号
劳动争议
韩*、九台博爱医院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九处罚〔2026〕155号
现已查明: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检验科采血室采血台上放置的分离胶+促凝剂一次性使用真空采血管(第二类医疗器械)[批号0048240901,生产日期20240902,失效日期20250901,生产企业:江苏康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数量30支已过期,该一次性真空采血管与合格品混放在一个采血管架内,同时与其他合格采血管共同放置在采血台上,该采血室无不合格医疗器械区,未设置过期警示标识,处于正常使用状态。经询问该医院药械科科长,上述批号的一次性真空采血管是推销员给医院免费提供了30支,因此无购进价格,无法提供上述批次的一次性真空采血管供应商资质、随货同行单及发票,称上述一次性真空采血管未给患者使用过。该医院无法提供该批次的一次性真空采血管的使用记录,无法证明上述批次一次性真空采血管过期后未被使用。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当场下达了警告处罚并责令当事人必须从具备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和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026年4月13日执法人员再次去现场对检验科采血室进行检查,随机抽查“一次性使用人体静脉血样采集容器(规格玻璃 5mL,批号25102003,)产品注册号:冀械注准20202220397、一次性使用人体静脉血样采集容器(规格玻璃2ml,批号26015153,产品注册证号:冀械注准20202220397)”,当事人均现场提供出了随货同行单、检验报告、医疗器械注册证、供货方资质等相关资料,对于下达的责改事项已完成整改。 2026年6月1日我分局给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函(长市监九协函[2026]155号)关于协助调查“一次性使用真空采血管”,2026年6月17日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称:江苏康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具有合法的医疗器械生产资质,其生产的“一次性使用真空采血管”经过注册批准;该企业确生产过批号为0048240901的一次性使用真空采血管(标识型号:分离胶-促凝管,规格5ml,生产日期:20240902,有效期至20250901),该批次产品为检验合格产品。 鉴于当事人无法提供已过期的一次性真空采血管的购进价格及使用记录,按照当事人购入的其他同类品种的价格计算,单价0.55元/支,货值金额16.5元。
现已查明: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检验科采血室采血台上放置的分离胶+促凝剂一次性使用真空采血管(第二类医疗器械)[批号0048240901,生产日期20240902,失效日期20250901,生产企业:江苏康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数量30支已过期,该一次性真空采血管与合格品混放在一个采血管架内,同时与其他合格采血管共同放置在采血台上,该采血室无不合格医疗器械区,未设置过期警示标识,处于正常使用状态。经询问该医院药械科科长,上述批号的一次性真空采血管是推销员给医院免费提供了30支,因此无购进价格,无法提供上述批次的一次性真空采血管供应商资质、随货同行单及发票,称上述一次性真空采血管未给患者使用过。该医院无法提供该批次的一次性真空采血管的使用记录,无法证明上述批次一次性真空采血管过期后未被使用。鉴于当事人无法提供已过期的一次性真空采血管的购进价格及使用记录,按照当事人购入的其他同类品种的价格计算,单价0.55元/支,货值金额16.5元。该医院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构成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之规定,建议对该医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过期医疗器械30支;2、以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
20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九台分局
2026-08-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