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驰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春玲 | 注册资本:3.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40026763101729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伊犁州巴彦岱镇金源路1号西北国际物流交易中心6-213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06-25
(2019)新4028民初72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伊犁驰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尼勒克县人民法院
2
2019-06-25
(2019)新4028民初72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加依达尔·吐尔德别克
伊犁驰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6-01-04
2016-01-04
(2015)伊民初字第601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乔**诉王**、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中心支公司、伊犁驰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5-07-09
2015-07-09
(2015)伊县民初字第112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吴**与韩**、伊犁驰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18720.14元
民事案件
3
2014-12-30
2014-12-30
(2014)新民初字第3656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伊犁驰运运输服务公司、李**与阳光财产保险公司伊犁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9606.00元
民事案件
4
2014-09-22
2014-09-22
(2014)伊县民初字第185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马*与卡斯木江·塔力、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8367.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州税稽罚〔2026〕20号
(一)取得虚开发票
2023年9月-12月,伊宁市周恒轮胎店向你公司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9份,你公司实际收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3份,发票金额310,191.09元,税额 1,108.91元,价税合计311,300元。经调查核实,确认上述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为虚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情况说明、记账凭证及附件、应付账款明细账等。
(二)少缴企业所得税
你公司2023年取得伊宁市周恒轮胎店虚开的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311,300元,于2023年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应调减2023年营业成本311,300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之规定,你公司在无实际业务发生的情况下取得发票,其取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前列支成本,应调增2023年应纳税所得额311,3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第一条“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条“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
1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6-05-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