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和静县家满福超市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茅春林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8273134253841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巴州和静县建设路东归之星商城负一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23
(2025)新7102民初378号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巴州和静县家满福超市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
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
2
2025-05-14
(2025)新7102民初378号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巴州和静县家满福超市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
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4-26
2021-03-27
(2021)新2827民初116号
健康权纠纷
朱***与巴州和静县家满福超市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1-04-26
2021-03-27
(2021)新2827民初116号
健康权纠纷
朱**与巴州和静县家满福超市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巴和静市监处罚(2026)55号
我局执法人员通过查看举报人向我局提供的其儿子在巴州和静县家满福超市有限公司购物的票据,得知2026年2月20日,举报人儿子韩某在巴州和静县家满福超市有限公司购买不同品牌的酒共计9瓶,其中锐澳强爽8度白桃白兰地鸡尾酒2瓶、苏州桥鲜榨米酒1瓶、if樱桃酒2瓶、绿洲庄园无核白葡萄酒1瓶、哈尔滨精品特酿啤酒1瓶、哈尔滨金麦啤酒2瓶。举报人向我局执法人员陈述其儿子购买酒之后与同学一起到和静县马菲菲火锅吃火锅并饮酒,举报人称其儿子和同学就餐饮酒之后乘坐同学的电动车时摔倒在地上导致全身多处疼痛、左眼出血伴头晕,截至举报时其儿子已因此做了2次手术。举报人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新疆四七四医院第1次入院记录。我局通过与和静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联系,和静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向我局提供了其部门针对举报人儿子韩沅宸及韩沅宸同学周建文的《询问笔录》,《询问笔录》中,韩沅宸和周建文陈述了他们在饮用了在巴州和静县家满福超市有限公司购买的酒后骑行了电动车。 2026年4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巴州和静县家满福超市有限公司开展核查,该超市内未张贴“不向未成年人售酒”的标语,我局执法人员向该超市的店长宣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内容,2026年4月24日,该超市店长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其对超市员工进行培训的照片和店内售酒货架处张贴的“凡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禁止饮酒不给予销售”的提示标语的照片。通过查看举报人提供的其儿子在巴州和静县家满福超市有限公司购买酒的票据得知,其儿子共花费133.6元。举报人儿子购买的6种酒9瓶,巴州和静县家满福超市有限公司店长提供了酒的供货资质、进货票据及产品检验报告。通过查看家满福超市店长提供的进货票据得知,上述6种酒的进货价格分别是:锐澳强爽8度白桃白兰地鸡尾酒是8.2元/瓶,苏州桥鲜榨米酒是12.8元/瓶,if樱桃酒是6.9元/瓶,绿洲庄园无核白葡萄酒是20元/瓶,哈尔滨精品特酿啤酒是8.5/瓶,哈尔滨金麦啤酒是8.25/瓶,通过计算得知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是45.6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的规定,构成了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违法经营行为。 在整个案件查办中,当事人积极协助调取超市的监控视频,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在调查询问中配合执法人员办案,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行政处罚:……(七)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从轻处罚。 当事人从情节、性质上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规定,不建议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综上,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着行政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从轻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45.6元(肆拾伍元陆角); 3.罚款2000元(贰仟元整)。 合计罚没款2045.6元(贰仟零肆拾伍元陆角)。
2000.00元
和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3
2
巴和静市监处罚〔2026〕53号
1.投诉举报人反应2025年5月28日购买的艾斯力塔木香奶皮酸奶原味酸奶(无糖),结合投诉举报人提供的购物小票、实物照片及当事人认可确认销售过该产品。“艾斯力塔木香奶皮酸奶”(产品名称:原味酸奶(无糖);产品类型:全脂风味发酵乳;产品标准代号:GB19302;配料:生牛乳(≧90%)、保加利亚乳杆菌、嗜热链球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号:XJSPXZF280105019;生产日期:2025/5/27;贮存条件:2℃-6℃冷藏贮存;保质期:15天;生产厂家:库尔勒艾斯力塔木酸奶加工厂;净含量:330克;生产地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英下路94号小区8号门面房),该产品包装显著标注“无糖”字样,但外包装及产品相关说明中未标注任何糖含量信息。
2025年7月25日检查时发现,该有限公司冷藏冷冻区销售的“艾斯力塔木香奶皮酸奶”(产品名称:原味酸奶(无糖);产品类型:全脂风味发酵乳;产品标准代号:GB19302;配料:生牛乳(≧90%)、保加利亚乳杆菌、嗜热链球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号:XJSPXZF280105019;生产日期:2025/7/22;贮存条件:2℃-6℃冷藏贮存;保质期:15天;生产厂家:库尔勒艾斯力塔木酸奶加工厂;净含量:330克;生产地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英下路94号小区8号门面房)。现场提供了上述两个批次的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及检验合格证明。该产品包装显著标注“无糖”字样,但外包装及产品相关说明中未标注任何糖含量信息 。现场检查时上述食品数量与实施强制措施的财务清单数量一致。
经查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7718-2011)4.1.4.2 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存在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当标明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涉案产品未按食品安全标准标示糖含量,违反了此项关于标签标注的规定。
当事人于2025年5月27日从库尔勒艾斯力塔木酸奶厂进购的,购进了10盒,进购价3.3元/袋,销售价4.5元/袋,销售2盒;2025年7月22日从库尔勒艾斯力塔木酸奶厂购进该酸奶20盒,进购价3.3元/袋,销售价4.5元/袋,已销售2盒。综上,上述酸奶货值金额共计135元,违法所得(4.5-3.3)×4=4.8元。
2.投诉举报反映在当事人购买的麻薯产品存在两项问题:一是配料表中标注“食用油”但未明确具体种类(如大豆油、玉米油或食用调和油等),产品名称及配料标注无法反映真实属性;二是质疑产品能量值标注及参考值(NRV%)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规定。投诉人同时提供了产品实物照片作为证据,照片显示该麻薯产品信息如下:产品名称:麻薯;配料表:小麦粉、鸡蛋、饮用水、白砂糖、食品加工用酵母、食用油、全脂乳粉、食用盐、食品添加剂(碳酸钙、抗坏血酸、木聚糖酶、脂肪酶、α-淀粉酶);生产商:巴州啵啵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月园路北侧,园中苑路东侧;生产许可证号:SC12465280100525;产地:新疆巴州;执行标准号:GB/T20977;保质期:7天;生产日期:20250526;净含量:180g;产品类别:烘烤糕点;营养成分表:每100克含能量1202kJ(NRV% 14%)、蛋白质5.2g(NRV% 9%)、脂肪9.8g(NRV% 16%)、碳水化合物49.9g(NRV% 17%)、钠267mg(NRV% 13%);联系电话:0996-2061366。现场检查时未发现该产品,结合投诉举报人提供的购物小票、实物照片及当事人认可确认销售过该产品。。
经查证,产品配料标注问题:针对“配料表未明确‘食用油’具体种类”的投诉内容,我局向巴州啵啵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上述麻薯产品生产企业)核实“是否知晓该产品配料表中‘食用油’的具体种类”,巴州啵啵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回复:麻薯制作使用的是“食用植物调和油”,且在产品外包装的配料表中标注为“食用油”,提供生产上述产品批次的食用植物调和油的检验报告(KB-SP25020715)、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4.1.3.1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 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 4.1.2 的要求标示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按照 4.1.3.1.4 的要求标示名称。4.1.3.2 下列食品配料,可以选择按表 1 的方式标示。配料类别:各种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不包括橄榄油 ;标示方式:“植物油”或“精炼植物
没收违法所得共计201.8元(贰佰零壹元捌角)。
-元
和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