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伴成长创意设计(杭州)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陶静秋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6MA2AX24W22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世纪中心7号楼802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26
(2025)浙01刑终442号
假冒注册商标罪
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陪伴成长创意设计(杭州)有限公司,吕**,刘**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11-06
(2025)浙01刑终442号
假冒注册商标罪
陪伴成长创意设计(杭州)有限公司,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吕**,刘**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4-09-19
(2024)鄂0102知民初784号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
陪伴成长创意设计(杭州)有限公司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梁*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4
2024-09-06
(2024)苏0324民初8630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陪伴成长创意设计(杭州)有限公司
杨**
睢宁县人民法院
5
2024-09-06
(2024)苏0324民初8629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陪伴成长创意设计(杭州)有限公司
张**
睢宁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西市监处罚〔2026〕291号
在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6年第1季度儿童及婴幼儿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当事人生产的T恤产品(款号:226016001A、型号:100/56、90/52),经抽样检验,产品的“耐久性标签缝制位置”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T恤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88.3元;2.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计2259.6元。罚没合计共贰仟肆佰肆拾柒元玖角(2447.9元)。
2259.60元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9
2
杭西市监处罚〔2024〕113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主要从事服装服饰、服装辅料,针纺织品和箱包等产品的批发与零售。2023年4月5日,当事人生产款号<span class="cbz">1134170</span>15H的裤子6件,生产成本每件153.5元。2023年4月27日,当事人以成本价将该批裤子销售给武汉马拉丁服饰有限公司,武汉马拉丁服饰有限公司是当事人的加盟商,双方独自核算盈亏。2023年7月18日,在武汉市局组织的关于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武汉市局执法人员对武汉马拉丁服饰有限公司销售的该款号裤子抽样送检1件。2023年8月19日,深圳市英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此次执法抽样的产品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Z<span class="cbz">2307067</span>39),报告表明,产品的“耐摩擦色牢度(湿摩)”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评价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耐摩擦色牢度(湿摩)”项目为强制性国家标准GB 31701-2015<span class="cbz">《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span>规定的技术项目。2023年8月21日,武汉马拉丁服饰有限公司向当事人退回4件剩余未销售的裤子。目前,当事人仓库剩余4件款号<span class="cbz">1134170</span>15H的裤子。综上,当事人生产该批不合格裤子(款号:<span class="cbz">1134170</span>15H)共计6件,生产成本人民币153.5元/件。当事人以成本价将该批裤子销售给当事人的加盟商:武汉马拉丁服饰有限公司。武汉马拉丁服饰有限公司抽样销售1件,备样被没收1件,剩余4件退回至当事人。因此,当事人实际违法所得0元,该批货值金额总计921元。
当事人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裤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因当事人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但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综上,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依据《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十六、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该批不合格裤子(款号:113417015H)4件;2.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仟捌佰肆拾贰元(1842元)。
1842.00元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