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金若菲 | 注册资本:10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83MA28D0QUX6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东阳市佐村镇佐村村综合楼102(自主申报)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4-06
(2021)皖08民终1116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怀宁县人民政府,怀宁县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局,东阳市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怀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怀宁县金拱镇七里居委会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0-07-09
(2019)皖0822民初4135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汪**,丁**,胡**
怀宁县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局,怀宁县金拱镇七里居委会,怀宁县人民政府,东阳市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怀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怀宁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东阳综执罚决字﹝2026﹞第001716号
当事人东阳市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至8月在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城东街道和堂村实施了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4742.00)2.8倍的罚款,计人民币陆万玖仟贰佰柒拾柒元整(¥69277.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农业银行东阳支行营业部缴纳或扫描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的二维码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4742.00)2.8倍的罚款,计人民币陆万玖仟贰佰柒拾柒元整(¥69277.00)
69277.00元
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07-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