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宏业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麦玉梳 | 注册资本:8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20007278593771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中山市小榄镇永宁社区永宁市场西街41号首层2卡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1-01
2019-08-07
(2019)粤2071执异361号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中山市顶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中山市豪骏电子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0-06-01
2019-10-25
(2018)粤2071民初2522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中山市宏业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山市豪骏电子制品有限公司、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276440.69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粤中三乡综执执罚字〔2026〕58号
当事人作为位于中山市三乡镇平东村“埔上岭”综合楼工程的建设单位,该工程为一般工程。当事人于2006年3月23日竣工验收合格后,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在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于2025年11月12日被执法人员依法查处。2025年11月1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复查,当事人已停止使用上述综合楼。
名称:中山市宏业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278593771
法定代表人:麦玉梳
地址:中山市小榄镇永宁市场西街 41 号
本机关于 2026 年 3 月 25 日对你单位未依照规定在验收后
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立案调查。现查明,你
单位作为位于中山市三乡镇平东村“埔上岭”中山市宏业贸易
有限公司(综合楼)工程(其他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工
程于 2006 年 3 月 23 日验收后,未依照规定报住房和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备案,于 2025 年 11 月 12 日被执法人员依法查处。同
月 19 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开展复查,你单位已停止使用上述
综合楼。
以上事实有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
场照片,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
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土地使用证[证
号:中府国用(2005)第 311449 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
附件(编号:1420004000461)复印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编号:D442000200406300165SX)复印件、广东省建设工程施
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证号编号:4420002508050009-TX002)复印件、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表(编号:06049 三乡)复印件、中山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2005-09-006)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
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
进行抽查。”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
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的规定。
本机关于 2026 年 5 月 13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
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
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
辩。
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鉴于你单位
能立即停止使用涉案工程,符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第八部分
消防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B801.58.4 从轻裁量档次的
情形,确定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从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建设
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
款。”的规定,参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
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第八部分消防类《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B801.58.4 从轻裁量档次的处罚自由裁
量基准,责令你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报住建和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
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
定银行[详见《 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
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
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中山市博爱五路
68 号司法局一楼大厅或所在镇区行政复议受理窗口)申请行政
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中山市第一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
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00.00元
中山市三乡镇人民政府
2026-05-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