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良铭盛火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薛安迪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322MADAHUTB9U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小百户镇小百户社区居民委员会小百户广电站旁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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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曲陆处罚﹝2026﹞51号
2026年5月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当事人2026年4月20日生产的腊排骨进行抽检,2026年6月3日,我局收到该批次腊排骨编号为 :NO:食专2026-05-1376的《检验报告》,其检测项目: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标准指标≦30MG/KG,实测值为75.9MG/KG,其检验结论为: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亚硝酸盐含量超过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残留量的腊排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在生产过程中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本案中当事人生产的腊排骨存在亚硝酸盐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短期大量摄入会造成急性中毒危害,出现组织缺氧、胃肠道损伤及神经系统损伤,对该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所生产的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较小,生产的腊排骨亚硝酸盐超标是由腌制过程中自然发酵而成,不存在人为添加亚硝酸盐,且涉案腌制盆、操作台、晾晒架、烘干机等生产器具同时生产其他产品,不属于专用工具,当事人发现亚硝酸盐超标后也积极配合整改,查找不合格原因,符合过罚相当原则,决定对当事人生产工具不予没收。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帮扶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依据《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二)项:“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行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作出如下处罚: 1.罚款20000.00元
20000.00元
陆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