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沁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共青城市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空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405MA7AQ45W55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九仙大道以东、共安大道以西2号地块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5-21
(2026)赣0482民初988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共市监处罚〔2026〕388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2月5日公示《健康城一期业委会关于物业费协商告知函》,该函告知新加坡国际健康城业主,从2025年1月1日起,车位费从40元/月下调至25元/月。截止本案案发,自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22日,当事人按40元/月的标准收取了58户业主的车位费,共收取车位费25320元,多收取费用9495元。截止2026年5月22日,当事人已向58户业主全部退还多收取车位费9495元,主要通过顺延车位费、抵扣物业费和转账退还三种方式完成退费,其中2户业主转账退还360元,3户业主抵扣物业费540元,53户业主顺延车位费8685元。抵扣物业费和顺延车位费均已获得业主同意。综上所述,本案涉及多收取车位费9485元,未产生违法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关明码标价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5年本)》第二编第十一条【裁量基准】第二款第(一)项第1目“ 1.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予以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1000元。
1000.00元
共青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