澜沧锡盛达有色金属综合回收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明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828563162660W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竹塘乡云山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27
2020-07-29
(2020)云08执恢17号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云南澜沧铅矿有限公司、澜沧锡盛达有色金属综合回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9-12-30
2019-06-24
(2019)云08执149号
买卖合同纠纷
云南澜沧铅矿有限公司、澜沧锡盛达有色金属综合回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19-09-11
2016-01-19
(2015)普中民初字第3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张**与澜沧锡盛达有色金属综合回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312680.00元
民事案件
4
2019-01-29
2018-12-14
(2018)云08民初491号
买卖合同纠纷
云南澜沧铅矿有限公司与澜沧锡盛达有色金属综合回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2679928.54元
民事案件
5
2018-10-19
2017-06-21
(2017)云0828执168号
合同纠纷
汤*、澜沧锡盛达有色金属综合回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18-10-19
2017-06-21
(2017)云0828执166号
合同纠纷
赵*、澜沧锡盛达有色金属综合回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18-10-19
2017-06-21
(2017)云0828执167号
合同纠纷
李*、澜沧锡盛达有色金属综合回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18-10-19
2017-05-04
(2016)云0828执252号
运输合同纠纷
澜沧县弘河货运服务站、澜沧锡盛达有色金属综合回收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18-10-19
2017-06-21
(2017)云0828执162号
合同纠纷
周*、澜沧锡盛达有色金属综合回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18-10-19
2017-06-21
(2017)云0828执163号
合同纠纷
金*、澜沧锡盛达有色金属综合回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普澜处罚﹝2025﹞95号
经查,澜沧锡盛达有色金属综合回收有限公司在用的特种设备(2台叉车,1台强化还原炉,无铭牌信息以下称特种设备)未经检验、使用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使用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证书的操作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规定、《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4
2
澜环罚字〔2018〕7号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澜环罚字〔2018〕7号
索引号:
4010-/2018-1107001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18年11月07日
主题词:
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机构:
澜沧县环境保护局
文 号: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澜环罚字〔2018〕7号
澜沧锡盛达有色金属综合回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8563162660W
地址:竹塘乡云山村
澜沧锡盛达有色金属综合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6月26日和9月11日,我局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一是6月26日污染防治设施布袋除尘设施运行不正常;二是9月11日污染防治设施脱硫塔运行不正常。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2018年6月26日、9月11日澜沧县环境现场检查笔录、9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及影像资料等为证。
2018年9月14日,澜沧县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废气进行监测,根据《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澜污监字(2018)第58号)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外排废气中颗粒物值为203.9mg/m3,超过GB25466-2010《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颗粒物排放污染物限值80mg/m3;二氧化硫值为555.55mg/m3,超过GB25466-2010《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二氧化硫排放污染物限值400mg/m3;铅(尘)值为31.64mg/m3,超过GB25466-2010《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铅(尘)排放污染物限值8mg/m3。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以上违法事实有《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澜污监字(2018)第58号)为证。
我局于2018年10月1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逾期未作出任何书面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10月11日《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澜环听告字〔2018〕6号)、2018年10月11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五条: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并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二)罚款贰拾万元的行政处罚。其中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拾万元,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拾万元。
(三)责令你公司2018年11月1日至11月10日10天内限制生产,生产负荷不得超过设计生产负荷的5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方案应当确定改正措施、工程进度、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等事项。整改期间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并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或者委托有条件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保存监测记录。
你公司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
我局将依法对你公司履行限制生产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缴款时,请将《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四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 “回单”交至澜沧县环境监察大队结案,同时换取“收据”联。
你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澜沧县农业银行
户名:澜沧拉祜族自治县财政局
账号:240807000004271001
(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 栏注明“澜沧县环保局环保罚没收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普洱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31日
责令限制生产;罚款:处罚金额:10.0000万元
10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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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