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艾轩薇尚服装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姜金莲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4MAE5RD3X91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仙桃市干河街道袁市社区二居32号(自主申报)(自主承诺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6〕668号
当事人在仙桃市干河街道袁市社区二居32号门面从事服装生产、加工和成品包装,门头有轩轩家服饰招牌。2026年7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干河街道袁市社区32号从事服装生产加工活动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陪同。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从事服装尾部包装的场所,发现工作人员正在对成品服装进行尾部包装工作,地面工作台上堆放有打包好的服装,且所包装的成品服装上印制有adidas商标标识及其“”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标识是“adidas ”及其“”图形,但是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服装的委托生产加工合同等资料。印有该标识的成品服装有7个品种,共计273件,上述服装均被我局执法人员扣押了,并对当事人开具了《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仙桃市监强制【2026】03-127号),当事人在现场笔录及扣押文书上签字按手印确认。
当事人的服装包装场所加工的成品服装adidas及图形的具体种类、数量以及标识情况:1、印有adidas商标及其“”图形的黑色外套64件,服装内侧无缝制洗水标、领口标,无吊牌。2、印有adidas商标及其“”图形的咖啡色外套36件,服装内侧无缝制洗水标、领口标,无吊牌。3、印有adidas商标及其“”图形的卡绿色外套30件,服装内侧无缝制洗水标、领口标,无吊牌。4、印有adidas商标及其“”图形的卡绿色外套36件,服装内侧无缝制洗水标、领口标,无吊牌。5、印有adidas商标及其“”图形的咖啡色长裤35件,长裤内侧无缝制洗水标、无吊牌。6、印有adidas商标及其“”图形的红色长裤35件,长裤内侧无缝制洗水标、无吊牌。。7、印有adidas商标及其“”图形的黑长裤37件,长裤内侧无缝制洗水标、无吊牌。以上不能提供adidas商标及其“”的商标标识授权使用证明的侵权服装合计273件,其中外套166件,长裤107条。上述adidas商标及其“”标识与阿迪达斯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相同,但当事人不能提供阿迪达斯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商标标识授权使用证明。
经查,上述涉案侵权服装是当事人自己生产销售的。当事人从2026年7月刚开始生产上述印制有adidas商标及其“”商标标识的服装的,衣服上的“”商标标识是当事人通过压印机器印制出来的。截至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厂房进行检查时,当事人共生产了印制有adidas商标及其“”商标标识的服装合计273件,其中外套166件,长裤107条。具体生产流程是先在市场上购买布料等原材料,布料一米约为10元,一件成品外套大概2米布,消耗20元,然后以每件5元的费用雇佣工人在当事人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生产加工,成品以每件2元的费用雇佣工人进行后处理和包装,每件外套成本约27元,当事人准备卖32元。长裤的用料少一些,布料一米约为10元,一件成品长裤大概1米布,然后以每件5元的费用雇佣工人在当事人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生产加工,然后将制作好的成品以每件2元的费用雇佣工人进行后处理和包装,每件长裤成本约17元,当事人准备卖22元。当事人将侵权服装包装好后准备通过其在拼多多网店平台设立的艾轩薇尚女装专卖店进行售卖,但是截至案发一单都没有卖出去就被我局查获。
违法经营额计算:根据2024年10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第四条“违法经营额是指当事人实施商标侵权行为所涉及的侵权商品价值总额或者因侵权所产生的营业收入。”、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已销售的侵权商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尚未销售的侵权商品的价值,按照已查清侵权商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无法查清的,按...[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当事人生产的侵犯“adidas”阿迪达斯及其“”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共计273件;2、对当事人生产侵犯“adidas”阿迪达斯及其“”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1499元,上缴国库。
11499.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